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在公司破产、股东巨额亏损之际,公司高管依然能够获取高额回报并轻松脱身,股票期权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再次受到质疑,甚至有学者将美国金融危机的产生部分归咎于其“发达”的股票期权机制。其实,股票期权与其他人类设计的法律机制相同,既有其优势,又有其劣势,并且总是先展示优点,其后暴露出它的缺点。因此,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在股票期权机制诞生之初,我们不应盲目热情地将其视为解决委托一代理矛盾的“唯一”的“灵丹妙药”;而在其后阶段,又将它彻底否定。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各国多种原因引发系统风险的积聚而造成的,既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无需过多置喙。但在这场危机中,我们可以对股票期权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并在今后的理论与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未尝不是一件幸事。
(一)股票期权权能的残缺
根据大陆法系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因其持有公司股份而享有股权,股权包括分取红利权、参加股东大会及表决权、公司人格消灭时的剩余取得权等。,在公司人格存续期间,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而公司消灭时的所有亏损由股东承担责任。而股票期权制度是通过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股份向激励对象赠予股票期权。这部分增发或者回购的股份,其股权内容在股票期权计划中被改变了:分红权保留下来,而其他权利则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经营风险,但是最终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的股份只有未参与股票期权计划的部分。因而有学者质疑:“风险要么顺时间轴线向后递延,要么延空间分布向外分散,不可能凭空消失,原本由高管人员承担的那部分风险到哪里去了?不难发现,这部分风险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分散到了那些以相对较高价格持有公司股票的公众投资人头上。因为少部分人的利益而让其余的投资人承担不正当的风险,这恐怕是令这种激励机制在美国沦为丑闻的重要原因。毕竟,以牺牲公众投资人利益为代价来激励管理层,且是利用公众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来实现,已经触及了市场经济的道德底线。”[5]另外,股票期权持有人持有期权并未支付相应的对价,而是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代为支付,这也就意味着持有人通过股票期权计划分得了并不是由自己买单的收益权,这显然会摊薄其他股东的分红收益。
(二)股票期权机制目标的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