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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
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金泽刚,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注释】参见谢志华等:《内幕信息、私下披露及其控制》,《新华文摘》2001年第2期。
这主要是因为证券市场的特点决定重要信息从形成到披露总会经历一段时间,有的信息为了公司经营需要也不便于公开,此外,公开信息会有成本问题,且公开披露信息在内容、对象、时间等方面都存在缺陷,故内幕信息是公开信息的必要补充。
参见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译,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229页。
概括地说,该理论认为,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某个资本产品的全部信息都要反映到该产品的价格上,于是,证券价格曲线上的任意一点的买卖价格均真实、准确地反映了该证券及其发行者在该时点的全部信息。参见高西庆:《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载上海证券报专题部编:《寻找证券市场大智慧》(修订版),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赵锡军:《论证券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171页。
1960年10月,R?科斯在美国《法学与经济学杂志》第三卷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该文直接推动了新的经济学流派——产权学派及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迅猛发展。由于该文和《企业的性质》、《边际成本问题》等文章的重大影响,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列举了“走失的牛损毁邻近的谷物生长一案”,由此表达出一种重要思想,即权利的初始配置对交易直接产生影响,它被称为“科斯定理”。该定理说明在交易费用为零时,权利的初始安排才与资源配置的效率无关。而在现实世界中,交易费用总是大于零的,个人拥有的权利由法律规定,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是产权制度,它直接影响经济效率。
帕雷托最优(Paretoo ptimum),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已不可能通过改变产品和资源的配置,在其他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别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要达到帕雷托最优,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消费品的最优配置;(2)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3)生产与消费的最优关系等。参见樊纲:《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6页。
参见王长河:《美国内幕交易的规则理论》,载郭锋主编:《证券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有学者称之为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学基础。参见徐为:《试论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学基础》,《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龙田节:《内幕交易之禁止》,《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1期。
安德里斯.R.普林多、比莫.普罗德安主编:《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韦正翔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Black’s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1979,p.563.
参见何美欢:《香港代理法》(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一章、第十五章。
参见安德里斯.R.普林多、比莫.普罗德安主编:《金融领域中的伦理冲突》,韦正翔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112页。
该案基本案情是:被告Chiarella是印刷金融出版物的Pandick公司的一名排版工,Chiarella接触的文件中有关于公司要约收购的文件,Chiarella从文件记载的相关信息中猜出了目标公司的名称,后他并未透露该信息,但在此收购计划公布以前买入了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计划公布后卖出了该股票,净赚3万美元。之后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调查Chiarella的交易行为,由此引发了处理内幕交易案的“违反信托义务”理论。
河本一郎等:《证券交易法概论》,侯水平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参见杨亮:《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3页。
SEC是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英文缩写。美国1929年以前的股票市场一片红火(有七年大“牛市”之称),也是金融寡头横行、舞弊欺诈活动猖獗的时期。1929年股市大崩溃带来的经济萧条,促使美国罗斯福行政当局下决心整治证券市场。接着,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同时,建立了一个拥有广泛权力(包括立案和侦查权)的新的联邦政府机构,即证券交易委员会。
参见蒋岩波:《内幕交易中的利用内幕信息问题》,《法制日报》2002年1月20日。
参见梁华仁等:《析证券内幕交易罪》,《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
参见贺绍奇:《“内幕交易”的法律透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275页。
参见白建军:《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04页。
田中英夫等:《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证券法》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有36个条文,其中有33条规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有16条规定了相关刑事责任,只有2条规定了民事责任。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布了暂时不予受理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这一通知主要是基于目前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以及司法人员的素质还跟不上的实际情况而发出的。但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此,人民法院能够受理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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