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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规制

  

  3.“违背信托义务说”。这里的“信托(Trust) ”与“Fiduciary”同义。在英美法中,Fiduciar y有受托兼信任的含义,强调受托人诚实信用和真诚,[11]香港学者何美欢将其译为“信义”也是这个意思。[12]


  

  “违背信托义务说”认为,反对内幕交易(或称内线交易) 的道德依据在于它威胁着信托关系(the Fiduciary Relationship) ,违背了受托方为委托方或者双方最佳利益而行为的义务。在复杂的社会商业活动中,信托关系绝对必要,因为它使得具有不同资源、技能和信息的各方能在生产过程中合作。内幕交易则破坏了这种合作关系,不仅有碍内幕人员为公司和股东尽力,甚至还会引起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该说对“公平说”提出质疑,认为要求交易者须向他人透露与其利益相关的信息,只有当交易者负有信托义务时才该如此,但这不属“公平”范畴。同样地,该说认为“盗用财产权说”只在有充分理由说明公司应该禁止内幕交易时才有说服力,这又得归结于内幕人的信托义务。[13]


  

  该说是通过著名的Chiarel lav.United States 案确立的。[14]


  

  二、规范分析: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的界定


  

  (一) 内幕人员的界定


  

  我国立法未区别内幕人员和知情人员这两个概念,现行《刑法》第180 条规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法》68 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1)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 (3) 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1993 年9 月2 日我国证券委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6 条也对内幕人员作了规定:本办法所称内幕人员指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2) 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 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5) 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证券立法规定内幕人员的范围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公司内幕人员和有关政府管理人员,前者指基于公司内部工作关系而获得信息的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打字员等,而后者指政府管理内幕人员如证监会人员、发行人主管部门人员、审批机关的人员以及工商、税务部门的人员等,这些人员可称为传统内幕人。二是市场内幕人员,主要是指一些与公司没有职务隶属关系,但由于其业务或职业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师、证券公司等服务机构的人员,这类人员可称为推定的内幕人。三是控制人,主要是指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以及控制公司董事会的人员,如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但是,从国外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来看,以上归纳是不全面的,具体说来,以下情形值得进一步研究。


  

  1. 内幕人员的配偶等直系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信托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曾认为,在台湾证券市场众多炒手之中,不乏上市公司的董事、监察人或大股东,他们或亲自上场炒作,或利用“人头”炒作。炒手之所以活跃,除了本身具有相当的财力之外,往往依赖消息的灵通,这与他们特殊的身分有关。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国台湾地区1988 年修订“证券交易法”时增加的第157 条第1 项规定“第22 条第(2) 项、第(3) 项适用之”。其理由有: (1) 内幕人控制着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信托人; (2)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亲密的诚信和依赖关系; (3)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一方泄露信息和另一方相应接受信息的自然联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内幕人利用家庭成员炒股的情况绝非少数,这与立法不健全不无关系。考虑到目前我国刑事法、民商事法和行政法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颇不一致,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面不宜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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