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3.建立不立案线索复核审查机制。笔者认为,应由举报中心负责不立案线索复核审查工作。自侦部门根据合议审查委员会初查后,将线索不予立案的原因及法律依据告知举报中心后,举报中心即启动复核机制,对自侦部门告知的原因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后,应明确提出复核意见,提交合议审查委员会审议。


  

  4.明确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权。检察机关内部立案监督工作,应统一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侦查监督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自侦部门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报请立案的,或者在审查自侦部门提请决定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立案而未报请立案的,以及对已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的,应当启动监督程序。


  

  (三)强化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


  

  1.加强线索备案及其审查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对受理或发现的各类职务犯罪线索必须在受理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备案,备案机关应指定专人于10日内进行审查,提出由本院侦查部门初查、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检察机关初查或交由原报送单位初查的建议。对下级检察院不初查的案件线索定期汇总检查,对不初查不当的,应当督促纠正。


  

  2.强化上级检察院对初查权的监督作用。为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初查权的监督作用,笔者建议:(1)建立备案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在建议本院侦查部门报请立案的同时,应将相关法律文书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调卷审查。(2)建立立案监督制度。上级检察院在审查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上报备案的材料后,认为下级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控告人、举报人认为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而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级检察院应当向下级检察院发出立案监督书。


  

  (四)强化举报人、控告人的权利监督


  

  1.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举报人复议复核权。鉴于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不立案复议权仅仅赋予了控告人(被害人)而没有赋予举报人的缺陷,建议规定举报人对于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享有异议权。同时明确控告人、举报人行使复议复核权的具体程序。


  

  2.建立不立案决定复议听证制度。即由侦查监督部门召集主持,邀请侦查部门的原初查人员、控告申诉部门人员以及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控告人、举报人参加,以相对公开的程序和形式,充分听取侦查部门、控告人、举报人等人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3.建立不立案理由书面说明制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书应当充分说明不立案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使举报人、控告人信服。


  

  (五)强化人民监督员对初查权的监督


  

  1.赋予控告人、举报人有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权力。即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在《不立案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规定告知内容,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要求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