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人民监督员对不服不立案决定进行审查后,经表决多数人不同意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意见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复核。上级检察院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这样就使检察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得到统一,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具有了程序上的独立价值。
【作者简介】
张兆松,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十分有效的特殊调查手段。“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中的“两指”代替了原《
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由于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早在1993年就合署办公,加之纪检部门高出监察机关半级,故“两指”的使用逐步被“双规”所取代。
之所以将初查主体规定为侦查机关,是因为公安机关也承担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职务犯罪的侦查任务,这类案件也存在初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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