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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现行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初查实务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表现在:


  

  1.初查权的行使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突出表现在大量举报线索没有进入初查程序或虽经初查,但没有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成为暗数最高的犯罪类型。据某市检察机关统计,自2003年至2005年间共受理举报线索330件,受理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移送反贪部门193件,占线索总数的58.5%,移送反渎部门19件,占5.8%,共初查101件,初查率30.6%,经初查后移送立案48件,初查成案率为47.5%,占受理线索总数的14.5%。{4}这一数字表明,大量的举报线索没有进入初查程序,初查后立案的比例也很低。实践中常见的初查不作为现象有:(1)故意压线索不查。有的对线索以时机不成熟、领导打招呼、影响关系、需要长期经营、线索初查价值不大等各种理由和借口故意压制线索,不予查处;(2)故意隐瞒线索不报。有的干警或领导隐瞒个人手中掌握的线索不登记;有的下级侦查部门将应报上级院备案的线索故意隐瞒不报;有的故意隐瞒一段时间后再报上级院备案。如2003年至2006年西安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受理案件线索2115件,初查1387件,立案677件,未立案710件,沉淀线索728件。由于缺乏相关规定和可资借鉴的操作实践,缓查、存查线索的管理和整合利用成为管理中的一个难点,而使“存而不查”、“存而不用”成为普遍现象。{5}


  

  2.初查权异化为侦查权。这主要表现在:(1)随意进行初查。有的超越管辖范围初查;有的未经批准,局长或个人越权决定初查或不经批准擅自初查;有的非侦查部门初查甚至各部门都初查职务犯罪线索。(2)初查时间不受限制。有作者曾对某基层检察院经过初查的51件案件调查,发现平均每件初查时间为32天,其中最短的3天,最长的达180天。{6}(3)违法初查。有的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有的初查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4)不规范初查。有的不制作初查结论报告或长期查而不结;有的公开以检察人员的身份介入“双规”;[1]有的在初查中安全意识不强;有的初查终结后没有立案归档。实证表明:不少初查行为已远远超过了《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的“审查”的外延,甚至超越了《检察规则》第128条对初查的种种限制规定。初查侦查化导致侦查程序虚置,“大量的案卷材料在初查阶段就以调查材料的形式形成,立案后侦查材料很少,个别案件立案后还没有形成一页的侦查材料,有的案件初查时间长达90天,而立案后的两三天就结案,出现不少立案后接着就结案的现象。”{7}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对2001年全国部分地区立案侦查的1004件渎职侵权案件进行的全程跟踪调查发现,初查程序存在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甚至不破不立、以查代侦的现象。{8}


  

  3.利用初查权谋取私利。有的将线索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故意泄露,要挟或暗示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帮助本单位或个人解决职务升迁、升学就业、资金项目等单位或个人的利益,甚至公然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贿赂。初查权是检察机关的最具威慑力的权力之一。在目前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的环境下,一旦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初查或立案,那就意味着这个国家工作人员“完蛋”了,而查与不查,初查后是否立案,在检察机关内部往往是少数人说了算。山西繁峙县穆新成案,行为人利用的正是初查权的监督制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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