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我国职务犯罪呈现日益复杂化和隐蔽性的趋势,反腐形势十分严峻。检察机关是否依法正当行使职务犯罪初查权,不仅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也与人权保障密不可分。所以,如何构建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是摆在立法和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初查权
目前,检察机关的初查权是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立法规定缺失是对初查权监督制约不力的主要原因。为了切实解决初查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完善立法入手。
1.明确初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笔者主张在现行的立案程序中增加控告、举报和初查的内容。鉴于初查是立案的准备阶段,而初查又是与控告、举报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建议对立案一章的内容进行整合,将立案一章下设三节:第一节受理(包含控告、举报);第二节审查(包含初查);第三节立案。所以,对立案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在办理立案手续,而应当将受案、审查(初查)等环节都包含在内,从而使受案、初查也属于刑事诉讼活动。
2.明确初查的性质、任务和手段。(1)初查的性质。初查,是指侦查机关为判明控告、举报线索是否具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条件而进行的初步调查。初查主体是侦查机关;[2]初查客体是侦查机关管辖的、经审查有必要实施初查的、可能存在犯罪的控告、举报线索;初查的内容是询问、查询、鉴定、勘验、调取证据等涉及非限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初步调查。(2)初查的任务。初查的任务在于调查是否“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确认受理的犯罪案件线索是否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3)初查的手段。初查的手段,除《检察规则》规定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外,还包括经权利人同意的搜查、提取证据,向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取证据材料、了解情况,等等。
(二)构建初查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明确权力分工,合理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控申部门、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形成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
1.统一初查部门,明确控申部门(举报中心)对控告、举报的管理职能。职务犯罪线索的初查一律由侦查部门进行,非侦查部门不得对任何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对于所有群众举报、或是在办案中发现的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办案人员收到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管理,不能擅自处理,举报中心在登记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流办理。举报中心不再承担案件线索的初查职能,但举报中心应当承担所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反馈工作。
2.建立控告、举报线索合议审查制。针对当前案件线索审查层次多,流转程序繁琐,保密难度大,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等问题,借鉴近年各地的实践,笔者建议建立举报控告、线索合议审查制。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举报线索统一受理。依据内部工作分工,由举报中心统一接受线索。受理线索后,举报中心要严格依法迅速进行确定管辖等初步工作。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做好备案后移送其他检察机关;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照规定转往其他有权机关、或作其他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控告人反馈。属于本院管辖的,则提交合议审查委员会审查。(2)合议审查委员会人员由举报中心、反贪局、反渎局的主管检察长和其部门负责人组成。(3)合议审查委员会对举报线索集中进行研究。研究后决定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进行初查;对初查时机尚不成熟又有利用价值的线索,作为线索经营,指定专人负责;不符合初查条件的,作出不予初查的结论意见,由举报中心回复控告举报人。建立合议审查制的优点是:首先,有助于克服举报线索暗箱操作的弊端,增强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其次,能够集中集体的经验与智慧,增强线索评估的正确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再次,有助于加快线索流程,提高线索的保密性。如深圳市检察院早在2004年10月推出举报线索集体审查评估制度,并于2006年初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评估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分管渎职侵权检察及控告举报工作的副检察长和举报中心主任组成。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先由举报中心提出分类和分流处理意见,提交评估小组集体审查决定。这种举报线索管理的创新机制给深圳市检察机关带来了新景象,2005年至2006年底,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33件356人,同比增长13.3%;检察机关侦查成案的案件已占立案总数的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