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三)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


  

  1.建立举报线索交办、督办工作机制。《举报规定》3843条确立了举报线索交办、督办工作机制,即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2.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度。《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1.控告、举报人的监督制约。(1)举报结果知情权。《举报规定》指出,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15日内答复。(2)不立案决定复议复查权。《检察规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举报规定》49条规定:“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2.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10月26日修改通过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人民监督员在评议后,应当形成表决意见,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说明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进行审查。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依法作出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