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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论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On Perfecting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Preliminary


张兆松


【摘要】职务犯罪初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审查的权力。在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中,初查权是监督制约机制最为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在:举报运行模式不合理,初查权行使主体、监督主体分散,举报人、控告人的权利监督缺失等。完善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初查权,明确权力分工,合理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控申部门、侦查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之间形成合理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强化举报人、控告人和人民监督员对初查权的监督制约。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权;现状;缺陷;完善
【全文】
  

  职务犯罪初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审查的权力。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线索后,一般都要进行初步调查才能判定是否有职务犯罪发生,进而作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判断。初查基本上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必经阶段,只有经过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才能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六章“立案”标题下,专节规定了初查的内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权的内容大体表现为以下权限:(1)线索收集权,对来自各方面的线索进行收集、整理的权力;(2)线索利用权,对收集的线索进行合法、有效利用的权力;(3)初步调查权,对具有管辖权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的权力;(4)初查结果处置权,根据初步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作出立案还是不立案决定的权力。


  

  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适应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需要,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办案制度。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初查在侦查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初查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2009年5月5日,山西省繁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穆新成被纪检部门“双规”,此案在


  

  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据报道,繁峙县里众多的矿老板和涉矿的各级政府官员,大多被这位反贪局长“办”过。该县有知情人士称,穆新成财产大概有2亿元,凡矿主均需向其“进贡”,或遭到“以办案为名的‘敲诈’”。穆新成敛财过亿正是利用一名检察官拥有的神秘的初查权,成为“黑白两道”通吃的人物。而把穆新成送上疯狂之路、误判自己的钱“干净”的,正是当前对初查权的监督漏洞。{1}加强对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研究,对于完善检察机关初查权的配置,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现状


  

  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权监督制约机制,大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制初查的规范性体系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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