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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判检察监督路径之思考

  

  2.严格限制审判机关发回重审的范围和次数。现行刑事诉讼法189条191条所规定的发回重审的理由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上述两个条文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这导致了实践中发回重审不受次数的限制。由于我国目前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发回重审制度使得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无限延长,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取消“证据不足”这一发回重审的理由,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量刑畸重的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同时规定抗诉后,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7]]而对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再审后,一律不得发回重审。


  

  3.规定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207条明确规定了抗诉案件再审的期限。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没有规定再审的审限。一些法院对抗诉案件采取消极拖延态度,迟迟不启动再审程序,导致一些抗诉案件数年没有一个结果。鉴此,笔者认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再审的审限。


  

  (四)明确监督标准


  

  刑事抗诉标准的明确化,关健是要细化量刑标准。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于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这标志着量刑改革已进入全面试行阶段。量刑规范化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更好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但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只选择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量刑规范,其中并不包括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要切实解决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必须在职务犯罪量刑指导标准下功夫。如果职务犯罪量刑规范化问题不解决,高检院制定的《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务之急是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职务犯罪的量刑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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