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条中明示了《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在这个规定中,关于“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表述是适当的,笔者对此是持赞同意见的。但是,将“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作为《能源法》的立法目的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因为这一目标会将《能源法》置于不当的定位,或者说,它与能源法的基本定位不符。“能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特别是“开发利用”是具体的、比较微观问题,适宜于并已经由具体的单行能源法加以规定,如《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就是调整各种能源的开发利用行为的。《能源法》作为国家在能源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如果调整能源的开发利用关系,就非常容易与各单行的能源法之间产生交叉重叠的问题,而且由于其综合性定位,事实上也不可能对能源开发利用行为加以详细规定。所以,笔者认为, “征求意见稿”不应当把能源开发利用作为《能源法》的立法目标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既限制了其他专门性立法的空间,也使自己的地位大大降低。
四、我国《能源法》的框架与内容
关于《能源法》的框架,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综合制度方案,以综合制度贯穿;二是综合制度结合能源流程方案,以综合制度和解决重点问题为主,结合能源开发利用主要流程安排章节;三是总则分则方案,以能源开发利用的环节设立章节;四是能源流程方案,以能源开发利用的环节设立章节。[7]根据《能源法》的地位和立法目标,笔者倾向于赞同用综合制度方案来设计《能源法》的框架,因为它在上述几种方案中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实际上是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综合制度结合能源流程方案。在主要内容上规定了总则、能源管理、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服务、能源节约、能源储备、能源应急、农村能源、财税激励与约束、能源科技、能源国际合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5章。仔细推敲这一框架,笔者认为采用“综合制度结合能源流程方案”在内容上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与其他立法交叉重叠。“征求意见稿”关于能源流程设计方案反映在内容上,就是规定了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第四章)、能源供应与服务(第五章)以及能源节约(第六章)等,其思路将逻辑地导向对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原子能、可再生能源等所有能源种类的开发与加工转换、供应与服务以及节约能源的规范。这种按流程或者按照环节的立法思路其实就是现行《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以及以后将要制定的《原子能法》、《石油天然气法》、《公用事业法》等按行业或者按领域立法的思路,只是不同的法律因规范对象的不同而在视角上有所不同而已,在框架上则存在着形式上的同一性。《能源法》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如果采用各专门性法律的立法思路的话,就必然会在内容上出现与各专门性法律相重合的问题。例如,“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与《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就有诸多重复;第五章与《电力法》以及未来可能制定的《公用事业法》也必然有交叉重叠的问题;第六章实际上大量重复了《节约能源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