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能源法》的制定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李艳芳
【摘要】作为全球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正面临着十分复杂的能源形势和安全问题,因而制定一部《能源法》是十分必要的。《能源法》应当将“保障能源供应与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益、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作为其立法宗旨。《能源法》应当定位于能源领域的综合性立法,主要对涉及能源安全、能源效率、能源管理、能源环境保护等全局性的问题和其他单行能源法不予调整的问题加以规范,发挥宏观管理和对各单行立法加以协调和“拾遗补缺”的作用。由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成的《能源法》起草小组起草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如果能够进一步听取意见,去粗取精,相信能够成为一部科学和实用的《能源法》。
【关键词】能源法;能源监管;环境保护
【全文】
由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组成的《能源法》起草小组起草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向社会各界公布,并征求意见。[1]《能源法》虽然不像《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民事立法那样,对每一个“有产者”和“劳动者”有直接影响,但也绝非无关紧要。我们的汽车能否双轮永转?我们的居屋能否冬暖夏凉?我们的城市能否灯光璀璨?我们的天空能否阴霾不再?……这些看似与《能源法》的制定不相关的问题,其实正是制定《能源法》的初衷和目的。《能源法》的制定不仅关系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同样也关乎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因而,在制定《能源法》时听取公众的意见,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一、我国《能源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当前面临的复杂能源形势以及我国现有立法无法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是我国制定《能源法》的基本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工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能源生产、消费的快速增长,我国正面临十分复杂的能源形势与安全问题。表现在:[2]
第一,能源需求持续增长对能源供给形成很大压力。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时期,能源消费强度较高。随着经济规模进一步扩大,能源需求还会持续较快地增加,对能源供给形成很大压力,供求矛盾将长期存在,石油天然气对外依存度将进一步提高。
第二,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能源产业发展。我国能源资源总量不小,但人均拥有量较低。资源勘探相对滞后,影响了能源生产能力的提高。同时,我国能源资源分布很不平衡,大规模、长距离地运输煤炭,导致运力紧张、成本提高,影响了能源工业协调发展。2008年初,在我国南方地区遭遇严重的雪灾面前,电煤的短缺严重制约了电力的供给。
第三,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利于环境保护。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富煤、少气、贫油的能源结构较难改变。同时,我国煤炭清洁利用的水平又较低,煤炭燃烧产生的污染多。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更大压力。
第四,能源技术相对落后影响了能源供给能力的提高。我国能源技术虽然已经取得较大进步,但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替代能源等技术的开发相对滞后,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等技术的应用还不广泛,一些重大能源技术装备自主设计制造水平还不高。
第五,国际能源市场变化对我国能源供应的影响较大。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相对不足,需要在立足国内生产保障供给的同时,扩大国际能源合作。但目前全球能源供需平衡关系脆弱,石油市场频繁波动,国际油价高位振荡,各种非经济因素也影响着能源国际合作。这要求我们必须统筹国内开发和对外合作,从而提高能源安全保障程度。
虽然我们面临着复杂的能源形势,但我国能源立法并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在能源资源、煤炭、电力、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等能源领域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多部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有的是针对资源的、有的是针对行业的、有的是针对产品的,这些专门性立法在能源行业的具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仅有这些专门性立法还不能满足我国应付复杂的能源形势中处理各种关系的需要。譬如,能源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源泉,需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其安全供应,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如从制定战略规划到储备应急,从立足国内到对外合作,从政府监管到利用市场,从反对强势团体的垄断到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从技术创新到经济刺激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单行能源立法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因而需要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予以规定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