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艳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2006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成立跨部门的《能源法》起草小组的决定,2006年3月,跨部门的能源法起草组成立,它以国家能源办、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5个部门为起草小组成员单位,负责能源法起草的具体工作。经过2年的准备,《能源法》起草小组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参见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网站http://www.china energy.gov.cn/news.php?id=21644)。
曾培炎:《当前我国能源形势与能源安全问题》,2005年12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的报告。
美国虽然是英美法系国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么注重法典的编纂,但是2005年美国《国家能源政策法》在内容上更像是一部美国国家能源法典,而不像其名称所示的那样仅是能源政策法。
赵保庆:《蒙古〈能源法〉述评及对我国能源立法的借鉴意义》,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罗丽:《日本能源政策动向及能源法研究》,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尽管在美国、日本等国家政策性立法大行其道,但是在中国,总有人批评、指责政策性立法,认为政策性立法不符合法律应当具有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征。这大概是中国长期以来以党代政、以政策代法律、法制不健全的后遗症。事实上,政策性立法是现代国家管制型立法的特征,尤其在环保、能源等领域具有普适性。
参见叶荣泗:《中国〈能源法〉的框架设计问题》,载《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4月。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内设的煤炭管理处是煤炭行业管理的行政机构。煤炭生产项目立项、煤炭经济运行、煤炭价格等管理职能,由国家发改委规划司、经济运行局和价格管理司行使。按现行的部门分工,煤炭资源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煤炭运销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社会保障管理,以及行业中介性服务职能,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总局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国资委、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铁道部和交通部、财政部、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行使。
作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于2002年10月份正式成立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电监会),与电监会职能密切相关的有两个部门,就是国家发改委和国资委。这形成了目前电力行业管理体制中的“三驾马车”。国资委是出资人,电监会是出资人以外受政府委托,对市场进行监管的机构,发改委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它负责对整个产业今后的投资、运行以及大的发展做出规划,并制定产业政策。电监会的职责范围包括市场监管、输电监管、供电监管、价格财务、稽查工作、电力安全等。但在现有的电力行业管理格局中,项目审批、价格审批和监管、产业政策均属国家发改委管理范围,企业经营监管以及人事任免权则归国资委。
1998年之后,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为了适应世界石油工业发展的趋势,中央政府对石油工业体制进行了改革,撤销了石油部,将其行政职能并入各相关国家机关,设立了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2003年,中央政府又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设立了国家能源局,使其从事包括石油在内的有关能源的管理工作。对上游的油气勘探开发,能源局只管规划,不管具体项目。成品油市场建设归发改委经济运行局管理,而下游的炼厂则由发改委工业司管理。
第12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
第13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制定和实施能源规划、能源政策,对全国能源各行业进行管理,统筹负责能源领域的发展与改革工作。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节约活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和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杜海涛:《坚决限制高耗能产品出口》,载《人民日报》2007-05-11第06版。
傅均文:《外贸依存度与中国的外贸风险》,载《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
傅均文:《外贸依存度与中国的外贸风险》,载《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
我国政府为了减少高能耗产品的出口,从2005年5月开始陆续采取下调或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停止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加工贸易、提高出口暂定关税等措施,以抑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过快增长。2006年1月1日,我国政府又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其中针对高耗能产品出口关税的征收范围也进一步扩大。2006年4月15日,我国政府再次调整钢材出口退税,涉及钢材出口全部的159个税号,其中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了出口退税。另外,从保护和利用资源的长远考虑,我国还在适当禁止某些具有战略意义的矿产资源(如钨、镁、锑和一些稀土等)的出口。见傅均文:《外贸依存度与中国的外贸风险》,载《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2007年12月。
见《意见稿》第32条、第33条。
见《意见稿》第40条。
见《意见稿》第46条。
《意见稿》第12条。
《意见稿》第13条。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12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12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1条。
杨景宇:《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1条第1款。在1998年机构改革后,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目前由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由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和地质勘查司三个司具体行使相关职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16条。
矿产开发管理司依法承办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及其转让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等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国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管理工作;调处重大探矿权、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司组织拟定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拟订矿产资源政策。地质勘查司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全面掌握全国地质矿产勘查情况,组织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规划、计划;负责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监督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见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http://www.mlr.gov.cn/bbgk/jgsz/bnss/dzkcs/。2008年1月18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