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能源领域现有的各专门性立法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或者由于立法目标、或者由于专业与行业的限制、或者由于侧重于微观视野……都不能够对能源领域的一些共通性问题或者宏观问题、整体性问题进行全面的规范,从而造成了能源立法领域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才能解决那些各专门性立法无法解决的问题,才能弥补各行业或者专业性能源立法的不足,才能突破行业或专业方面视野上的限制,从而对现有能源立法中的那些各行业或专业性立法所具有的共通性问题、交叉问题加以规定,特别是对那些为专业性立法所忽略的全局性问题和长远问题加以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现在正在制定的《能源法》首先需要考虑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用以避免各单行立法之间不必要的重复与冲突;其二,突出一些宏观问题和整体问题的重要性。由此看来,我国《能源法》的制定应当根据中国当前的能源形势和现实需要,总结现有的立法经验,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既要避免与现行单行立法之间的冲突与重叠;又要为未来单行能源法制定留下空间。同时,还需要特别注意是,我们不能够把《能源法》定位于《能源产业管理法》。
三、我国《能源法》的立法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中国能源发展“十一五”(2006-2010年)规划》的目标是:“到‘十一五’末期,能源供应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能源节约取得明显成效,能源效率得到明显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技术取得实质进步,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预警应急体系和机制得到逐步完善,能源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其中包括:“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2020年比2000年翻两番”。所有这些政策性文件所确立的能源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特别是“十七大报告”将它高度概括为“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这个奋斗目标以及应对我国当前面临的能源形势应当成为《能源法》的立法目标。
第一,保障能源供应。在我国,由于能源资源的短缺和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能源的供需矛盾将长期存在,并越来越突出。因而,保障能源的供应,以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应当成为我国《能源法》立法的基本宗旨。
第二,优化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既不利于环境保护,也不利于构建可持续的能源供应体系,因而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可替代的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应当成为我国《能源法》的目标之一。
第三,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当前我国能源形势之所以严峻,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即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这种增长方式不仅污染环境而且极大地浪费资源,进一步加剧了能源供应的紧张局势。因而提高效益、厉行节约、降低消耗亦当成为我国《能源法》的一项重要目标。
第四,保护环境。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温室气体的第二大排放国,这其中的原因与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有非常直接的关系。随着“后京都时代”的到来,中国作为《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在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必然会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应当表明中国在减排温室气体上的态度和立场。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因而,强调保护环境,对于《能源法》来说应当是其基本理念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