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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漏洞填补中的目的性限缩与扩张

【作者简介】
纵博,安徽科技学院教师。
【注释】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54页。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同前注,第132页。
孔祥俊:《法律方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9页。
陈金钊:《法律解释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4页。
这里的“一般到特殊”中的“一般”是指规范目的,也就是推论的大前提,实际上,在进行这个一般到特殊的推论过程之前,还有一个得出规范目的的过程,因此,可能说目的性扩张是“一般到特殊”容易造成误解,认为这里的“一般”也即大前提是既存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是侦查阶段承担法律帮助职责的律师可以为被逮捕的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在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是否应具备辩护人身份以及可以行使哪些权利的争议已经旷日持久,多数学者主张在侦查阶段承担法律帮助职责的律师是广义的辩护人,但不管如何,侦查阶段律师可以行使申请取保等权利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否认和质疑的。
樊崇义、叶肖华:《从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的辩护制度改革》,《中国律师》,2007年第10期。
同前注,第504页。
陈金钊:《法律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页。
同前注,第168页。
同前注,第211页。
同前注,第500页。
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转引自陈金钊:《法律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实际上这种观点与陈金钊教授将目的分为立法者目的和司法者目的是相似的,这种正当性目的就相当于经过法官判断和选择的司法者目的,因此陈金钊教授认为提出正当性目的又陷入了更加难以操作的泥潭,因为证明某一结论具有合法性还可以从立法文件中找出一些蛛丝马迹,但在众多的目的中找出符合正当性的目的恐怕十分困难。
同前注,第500页。
宋英辉:《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页。
雷小政:《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邹治:《法律漏洞的认定与填补——司法的研究视角》,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8页。
龙宗智:《论刑事对质制度及其改革完善》,《法学》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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