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强制法》的制度框架和特色亮点
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是行政法治的永恒话题。《行政强制法》围绕这一核心价值力图建立起完整的规范体系和理论基础,形成了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的制度体系,形成了本法的一些创新亮点。
(一)《行政强制法》的制度框架
在行政强制设定权分配机制、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体制、行政强制行为程序等方面,《行政强制法》作出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安排,包括:
1.行政强制设定制度。也即强制权力和强制事项的设定制度。要保证行政机关有效行使权力、完成行政管理目标,需要授予强制权力;但是,授予强制权力以后,又容易被滥用造成伤害,所以对此须要保持警惕。因此,需要立法明确行政强制种类与设定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恣意与滥用。鉴于此,《行政强制法》坚持行政强制权的高门槛理念,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仅在极为严格的条件限制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可设定有限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行政强制法》立足于防止恣意行政、规范权力行使,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和查封、扣押、冻结的特殊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和要求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否则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3.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的不同,《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默认式地延续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为主,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辅”的现行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与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的特殊程序,为强制执行设定了统一的规范。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法》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动态展开为序,逐步规定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对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的常态程序要求与紧急情况下的非常态程序要求,这是比较符合实际需要的。
5.行政强制行为责任制度。《行政强制法》第6章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和具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了集中规定,责任形式有行政处分、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这一章节中所规定了责任制度是狭义的责任制度。这是因为责任承担的方式比较多样,如行政行为的补正、撤销和确认违法,还有造成损害需要进行赔偿。因此,行政强制违法责任的追究不仅应当以《行政强制法》作为依据,还必须结合《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