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法》的颁行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状况。《行政强制法》颁行以前,我国有一些行政强制规范,散见于从法律、法规、规章到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个层级的法律文件中。其内容不仅涉及行政强制的设定、实施、代履行、执行罚等行政强制具体方式或措施,还涉及行政强制行为的救济机制,有助于行政强制的制度运行。然而,立法主体不一,且缺乏统一的上位法的统摄,行政强制立法的内部矛盾、背离“以人为本”的情形并不鲜见。在法治、民主、服务理念之下,推出行政强制统一立法,是我国法治发展的迫切需要。《行政强制法》的颁行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状况,其确定的强制原则体系和强制制度体系,为行政强制立法的清理工作及后续立法提供了标准,基本形成了约束行政强制权力的机制,能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行政强制法》的颁行弥补了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诸多空白。《行政强制法》确定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科学界定了行政强制的内涵以及分类,系统梳理了行政强制的措施和方式。同时,在实体内容上,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行使要件,使我国过去存在和适用的执行罚、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方式的适用条件更为明确;在程序规则上,规定了行政强制设定的征求意见和事后评价机制,统一了行政强制的一般程序,设定了针对查封、扣押、冻结和代履行、执行罚等适用的特殊程序要求。对于改变此前我国行政强制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授权、轻控权”,实体法制和程序法制不完备的状况,具有积极意义。
3.《行政强制法》的颁行将成为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整体构想,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行政强制权是极具侵益性的行政权力,如果不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任其游离于法律的严格约束与控制之外,不利于建设法治政府与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强制法》的颁行,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在法治轨道内展开,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4.《行政强制法》的颁行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创造更好条件。《行政强制法》的颁行结束了我国长期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历史,改变了《行政强制法》这一重要法律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长期缺位的状况,厘清了长期以来的一些理论上的争议,为解决分散的强制法律规范冲突提供了依据,完备了行政强制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而且该法施行的实践经验及其理论升华将为行政强制理论的发展提供丰富素材,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立法。此外,该法的颁行有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促进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