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五大制度构成一个有机体系:设定制度是前提和基础,强制措施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是主干,责任制度是保障。这些制度安排对于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行使具有特殊价值,有利于实现维护公民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尊重个人自由与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的辩证统一。
(二)《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特色
《行政强制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强制的统一、专项法典,反映了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30多年来的思想成果和实践经验,表现出如下创新亮点:
1.顺应潮流更新观念。《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制度建构,体现了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利益平衡、私权优先,以人为本、行政为民,行政谦抑、减少伤害,穷尽非强制行为、加强程序约束,加强监督制度、强化责任机制等新理念。这不仅体现了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也顺应了我国新行政法发展的趋势。
2.体现平衡重在控权。《行政强制法》基本品格就是有效约束行政强制权力。不论是立法原则还是具体的法律规范都体现了这一特质。如第6章所规定的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律规范对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行为也作出了约束性规定,《国家赔偿法》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但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法》则是专辟一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以尽可能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约束控制。
3.基本原则的体系化。基本原则体系化是《行政强制法》的一个亮点。《行政强制法》在第1章规定了行政强制的法定、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防止滥用、权利救济等五大原则,这五大原则覆盖了行政强制设定、实施、救济等全过程,构成了完整的基本原则体系,为行政强制制度建构和运行指明了路向。
4.体系结构的科学化。《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划分为设定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制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制度、责任制度等有机联系的五大板块,符合对于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分类规范的科学规律和客观要求,有利于人们对于《行政强制法》的理解与适用。
5.责任制度的明晰化。《行政强制法》不仅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责任作出了规定,还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此外,对于具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违法履行协助义务也作出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