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强制法》的后续课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保证《行政强制法》得以良好运行,充分发挥其规范与约束行政强制权力、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功能,本法颁行后还需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更新观念。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客观事物会有不同的认识,会有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做指导,即使有了科学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以《行政强制法》颁行为契机,让全社会特别是行政公务人员全面理解、深入认识并牢固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文本,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的必然要求。
第二,学习培训。树立新的观念,并非凭空就能实现,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权力本位”、“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法文化的国家。《行政强制法》具有具有上述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构成的体系框架,如此丰富和深刻的内容并非一目了然、轻松自如就能很好地掌握。现在亟需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让行政公务人员包括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强制法》能有正确认识,掌握相关能力,自愿给予协力,这是该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思想基础、主体因素和社会条件,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开展学习培训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例如案例解析、专题培训、集中学习等等。只有通过学习培训,才能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增强能力、积累经验,为该法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改善环境。如果社会上广泛存在似是而非的认识,对法律制度未形成正确认知,法律实施就缺乏良好环境。如果《行政强制法》不能有效实施,既不利于行政相对人运用该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公民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法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指导和协调该法的宣传工作,例如采用走进社区、流动宣讲等灵活方式,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第四,清理制度。前述新精神、新规定和新制度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滞后内容的一种超越和批判,因此有关机关须要加紧开展清理工作,凡与本法不相符合的滞后内容应当作出修改或废止,尽快完善实施性的法律规范和具体制度,切实践行“立新法与修旧法并重”的立法工作新方针。可见,清理制度也是《行政强制法》颁行之后亟待完成的重要任务,否则该法难以有效实施。此前存在的与行政强制有关的某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能与《行政强制法》的理念、原则、规范不相符合。例如,《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其颁行之后,现行法律之外的、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设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应当进行及时清理。通过废止与《行政强制法》抵触、冲突的下位规范性文件或条款,补充实施办法、考核考察制度、统计制度、请示制度、合议制度等配套制度,促进形成有机衔接、协调一致的行政强制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