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行政强制法》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此后,《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了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共五次审议终获通过,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状况,弥补了行政强制立法的诸多空白,成为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动力。[1]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品格
行政强制是一类非常特殊的法律制度,它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处分或者限制,保证行政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其双重功能,这两方面的功能都是行政强制立法应予考量、不可偏废的。可以说,行政强制法就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它要做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顾,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充分授予权力与严格控制权力的平衡,实体划界与程序约束的并用,从而在保护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实现最大程度的利益平衡。
而在保护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时,应确立并运用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性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由于行政强制权具有本能的扩张性和特殊的伤害性,而且这种伤害常常表现为事后难以完全补救的特点,所以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对行政强制权行使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约束。特别是经过多年的法制改革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没有约束的行政权力是非常危险的,嗜好集权、秩序为本、缺乏透明等特性乃是传统行政模式和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为人诟病的突出弊端,在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背景下这些弊端与人们对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控权要求相去甚远,必须予以革新。《行政强制法》具有重在约束行政强制权力行使、减少行政强制行为伤害的基本品格,犹如公民用以抵御行政强制行为侵害的一块法律盾牌。因此,《行政强制法》应当被解读为“行政强制行为规范法”或者“行政强制行为控制法”,其价值追求是:秉持平衡理念,贯彻兼顾原则,强化权力约束,重在权利保护。这样的解读对于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这部行政法律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三、颁行《行政强制法》的法治发展意义
实现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能,需要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权力、配置以适当的方式或措施;有效运用行政强制权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共利益和行政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强制权力固有的侵益性,以及后天的不当利益驱动下的权力滥用,使得给行政强制权力戴上镣铐成为各国行政法治必须正视、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长期以来行政强制设定与实施中的“乱”、“滥”、“软”的状况,呼唤行政强制统一立法的出台。《行政强制法》经过五审得以颁行具有重要意义,堪称我国行政法治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