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年来我国行政强制实践的情况看,由于一直没有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和机制,没有集中统一的专门行政强制法律文本,存在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某些行政相对方的严重违法行为因缺乏强制手段而处置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带来严重伤害的情况。可见,没有行政强制权不行,行政强制权失控也不行;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加以保留和运用,但又必须严加防范和约束。如何把握这里的界限和尺度,需要仔细斟酌。其结论是:必须通过专门立法来实现行政强制权的授予和行使过程的法治化。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品格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刚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在针对本国实际和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力图将行政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行政强制执法领域长期存在既“滥”又“乱”还“软”的问题。概括起来,我国行政强制法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行政强制权设定主体、权限不明确;(2)行政强制手段的具体形式繁多、名称混乱、缺乏规范(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据统计达到260多种);(3)超越法律规定或没有法律依据,无权机构自行实施甚至授权、委托他人实施行政强制;(4)行政强制缺乏程序约束,行政强制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则,随意性大,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5)某些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不能有效处理严重违法行为;(6)行政强制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异同和界限不明晰;(7)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不尽合理,有待改进;(8)人们的认识不一致,包括行政公务人员与法官之间的认识差距较大。这些问题须要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予以解决。而制定和实施统一的行政强制法乃是一项关键的法治举措,有助于依法治理行政强制实务中的“乱”、“滥”、“软”。
我国1949年至1999年间涉及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统计
由上表可见,部门规章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强制,其数量远远超过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强制之和。而部门规章由于更多地受到部门利益驱动,难以保证客观性与合理性。
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表
从上表可见,《强制法》颁布前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还是比较多的,相应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较大。因此,要对大量存在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考察:一看地方性法规是否设定了查封、扣押之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有,应当一律废止;二看地方性法规已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无违反《强制法》规定之处;三看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无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之处,如无上位法,则看设定所涉及的事务是否属于地方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