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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三)《行政强制法》的法治亮点


  

  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经过长期研究修改、经过全民参与讨论的《行政强制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最新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较之既往一些行政法律可以说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例如下述原则和规范:


  

  1.“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5条)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6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8条)


  

  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23条第一款)


  

  5.“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第43条第一款)


  

  6.“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43条第二款)


  

  这些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的新规范,为依法妥善解决强制拆迁、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社会治理疑难热点问题创造了更好条件,对于行政机关如何更有效地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关系复杂、社会矛盾尖锐、社会张力很大的当下中国,《行政强制法》立法中的上述亮点,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热情关注、积极推行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五、《行政强制法》的若干遗憾和后续课题


  

  本法草案经过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有些被采纳,有些没有采纳进入《行政强制法(草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在立法进程和利益博弈过程中,为了协调各方关系,平衡多种利益,早日通过立法,法律草案一再作出了诸多妥协,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可谓是一种难免的代价或者说立法的现实,也留下了后续努力的诸多课题。


  

  (一)《行政强制法》留下的遗憾


  

  我国行政法学界和政府法制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一直关注我国的行政强制立法进程,不断跟进研究并参加有关立法研讨、起草工作和论证活动。为帮助修改完善《行政强制法(草案)》,进一步提升草案质量,推动该草案在第五次审议时得以顺利通过,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专门于2011年6月1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了“《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在京诸多教学科研单位和有关立法机构的权威专家学者出席会议进行了认真研讨,会后由笔者和博士生将研讨会的主要讨论结果归纳形成专题报告立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供修改完善该法草案和常委会审议工作参考。该报告郑重提出:(1)建议在本法草案的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比例原则、平衡原则、最小伤害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2)建议将强制进入住宅和场所、限制通信自由、实施网络管制等对公民权益有严重影响的强制措施明确纳入法律保留范围,以加大人权保护力度;(3)建议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以符合现代法治精神;(4)建议删去变相扩大了行政强制执行权主体范围的规定,防范那些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通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先行查封、扣押来规避人民法院审查;(5)建议将“违反法定程序”也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克服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对于行政程序违法抱持无所谓态度的现实弊端;(6)建议作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体制的改革决策,将行政机关行使的执行权相对集中于专门的行政机关,专职化、专门化地承担执行职能,实行类似于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制度(本法第条对城管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了规定)。人大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赶在人大常委会开会第五次审议法案的前夕专门提出的这些修改建议,由于立法工作机构出于“少改动少争议以平静稳妥通过”等种种考量,上述建议和其他许多机构提出的类似建议最终未被纳入该法律文本,留下了很大的遗憾,也成为本法实施取得经验后需要继续完成的修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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