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人不仅违反禁止令还引发新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还须追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基于管制执行或缓刑宣告自身的区别,在追究两种禁止令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时还是有所不同。
1.违反管制禁止令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不影响管制的执行。如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接触特定人的禁止令,并在接触过程中实施暴力伤害行为致人轻微伤。对其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伤害他人致轻微伤的行为则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除了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均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外,因违反禁止令所引发的其他违法行为应依其具体违反的法律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由人民法院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其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2.违反缓刑禁止令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禁止令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首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引发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其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引发新的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的,应依其具体违反的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但不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注意区分刑事禁止令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编制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26条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包含有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内容,而且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等等。在这些方面其与刑事禁止令比较类似,故而在理解时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刑事禁止令则是管制和缓刑制度的自有内容,也即管制执行和缓刑考验的具体方式,人民法院适用禁止令,以《刑法》第38条和第73条为法律依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刑事禁止令的目的是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