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刑事禁止令应为管制或缓刑的自有内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尽管从称谓上禁止令很容易让人感觉到其与判决的区别,而且也没有明确与管制判决或缓刑宣告同时作出的禁止令是否独立的法律文书,但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应为管制或缓刑的自有内容,是否适用禁止令只是管制或缓刑中不同的执行方式而已,其应当在同一份判决书与管制或缓刑同时作出。因为在《刑法》中实际上已经存在类似的先例,《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只是将死刑划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而不是两种不同的刑种。同样的,也不能因为同时适用禁止令,就将其划为独立于管制或缓刑的处罚方式,禁止令的存在只不过是将管制或缓刑划分同时适用禁止令和不同时适用禁止令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据此,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应为管制或缓刑的自有内容,其不可能独立于管制或缓刑判决存在。
第三,《刑法修正案(八)》中未专门规定,但在相关条文中实际已经提到了禁止令的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7条第2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里的“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就已经表明禁止令是存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既然其与刑事判决同时作出,其载体当然只能是刑事判决书。
四、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责任
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责任是指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同时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人违反禁止令的内容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避免犯罪人管制执行或缓刑宣告期间实施新违法犯罪行为,这就表明违反刑事禁止令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当违反刑事禁止令引发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其法律责任就不仅仅限于违反刑事禁止令行为本身,还须追究新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故而,笔者认为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责任应当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违反禁止令行为本身的法律责任和违反禁止令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禁止令行为本身的法律责任
刑事禁止令可分为管制判决的禁止令和缓刑宣告的禁止令,尽管在内容上都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但违反两种禁止令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1.违反管制判决中禁止令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规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也即被判处管制同时适用禁止令的犯罪人,如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从事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处理[10],即以被依法执行管制的犯罪人违反法律(刑法关于禁止令的规定)为由对其处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