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禁止令的法理分析
王占洲
【摘要】刑事禁止令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增设的约束性措施,为禁止该类犯罪人在特定期间实施虽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管制缓刑相关规定但不利于改造的行为或可能诱发再犯罪的行为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其虽属于管制执行和缓刑考验的具体方式,但同时也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其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正式实施前尚有必要厘清刑事禁止令的内容、适用条件、法律形式等问题。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禁止令;管制;缓刑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性规定。[1]具体而言,就是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此可见,刑事禁止令对于解决限制人身自由刑与社会防卫需要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但刑事禁止令毕竟是《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所作的全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说明》)中对此也未作详细说明,只是提到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1}。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刑事禁止令尚需进一步研究。
一、如何理解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情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且根据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其中包含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前提条件——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刑事禁止令的核心内容是禁止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对于那些正在执行剥夺人身自由刑的犯罪人而言,法律只允许其实施特定行为,不允许即为禁止,故没有必要再单独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而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么被判处限制人身自由刑,要么虽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但却宣告缓刑给予考察,并未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禁止他们实施特定行为才有实际意义。[2]另一方面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根据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虽然刑事禁止令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但并非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要适用刑事禁止令,只有其中根据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的才能适用,故而“根据犯罪情况”应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