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梅因和黑格尔的早期家庭、团体共有理论外,西方启蒙思想家还有一种原始“共产主义”的“公有”理论,其中以洛克和卢梭为代表。根据对人类原始自然状态的认识,洛克认为世上万物最初都是为全体人类所共有的,而后来产生的私有不过是对公有财产的个人取得。“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21]卢梭是根据“社会契约论”解释人类社会结构的,而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2]建立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卢梭认为这个也许从来就不曾正式被宣告过然而却普天之下所默认或者公认的社会契约条款,无疑地也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23]这其中自然包括每个人的财产权。然而,洛克所谓的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共有,其实不过是一种自然无主物的事实占有,是对所有权或者所有权观念产生以前自然物权利状态的假设,所以并不代表着人类共有或者公有是财产权的最初形态。至于卢梭社会契约的“集体”所有,不过是一种空想的“共产主义”理论,人类在社会条件下确实为公共利益让渡了自己的某些权利,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因此放弃私有,即使是卢梭本人,也认为:“我们承认,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去的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但是也必须承认,唯有主权者才是这种重要性的裁判者。”[24]换言之,所谓的公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并不是个人根据社会契约自愿转让或者奉献的,而是主权者根据自己的统治地位对个人私有财产强行征收或者剥夺的结果,其存在不仅不一定合理,而且不一定皆为正当合法。可见,上述自然法或者社会契约理论中的公有权认识,仅仅是一种虚幻或者理想,并不代表着科学事实。任何一种超越民法调整的公有权制度设计,都必然脱离财产关系的社会性本质。
(三)私有是人格的必然条件
民法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必要与合理的制度形式,这种必要与合理根源于作为人的本质的私有条件的必然性与正当性。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关系不能不承认人的人格地位,也就不能不承认人的私有地位,而作为表现私人社会关系的民法则必然建立在私有权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其中的物权或者所有权制度,本身就直接是私有制的要求与体现。换言之,作为自然之人,生命的本质需要决定一个人必须有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即他无须依赖于以他人主体存在的财产权基础。私有财产权及其所代表的财产自由为一切市民社会关系的发生提供了先决条件与可能性。财产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依法得对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在本质上是人的自然属性和人的社会属性的必然要求和反映,是人类的自然所有观念与社会所有观念的结合。“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25]所有权的观念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的一个自然意识,人从有意识时起便基于利益需要而有了物的支配与归属意识,这是一种自然所有的观念,幼小即为那种有、支配和满足的状态感到快乐,而对那种无、失去和亏缺的情形感到痛苦,人是无时无刻不为所有和所有的需要所驱使的动物,人类社会为什么会有财产所有观念并产生财产所有权,这是揭示所有权本质及其社会价值的一个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