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相近”并不是“性同一”;儒家在认识论上另一个关于人性的假定是承认人的固有偏好和禀赋会有不同。一些现代学者为赞美孔子往往强调孔子的“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或孟子的“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似乎这些论断中隐含了“人生来平等”的现代观念(其实是现代意识形态)。(“所有动物生来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参见[英]乔治·奥威尔:《动物庄园》,张毅、高孝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又请参见[英]詹姆斯·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一位法学家对约翰·密尔的批判》,冯克利、杨日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当然可以这样理解,特别是在人格上;但这并不等于孔、孟认为每个人的自然禀赋是同等的。只要看看孔、孟的其他言辞,就会发现,他们认为在这方面人的禀赋是不同的。尽管孔子重视教育,但他似乎不认为教育可以改变人性,不仅人有“生而知之”、“学而知之”和“困而学之”这种差别,甚至有人“困而不学”(《论语·季氏》),因此“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论语·阳货》),据此还认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泰伯》);面对孔子的循循善诱,固然有颜渊“欲罢不能”(《论语·子罕》),而宰予却大白天睡觉,乃至孔子只能感叹“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杇也”(《论语·公冶长》);也因此,虽然主张“诲人不倦”(《论语·述而》;《孟子·公孙丑上》),但孔子还是“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论语·述而》)。如果朱熹总结的不错,那么孔子之所以“因材施教”就是因为孔子从没认为人的自然禀赋或学习能力是相同的。“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论语·子张》)则是另一个例证。而如果这些例证能说明问题,那么“有教无类”的真正意味,不过是认为所有的人都应受教育。也因此,孔子教授的主要内容并非学者一般认为的政治道德伦理,绝大多数其实是技能性的、工具性的东西,即所谓“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周礼·保氏》)。关于“六艺”的另一说法是六艺即六经:《易》、《书》、《诗》、《礼》、《乐》和《春秋》。)教育不过是使每个人的禀赋和潜能得到发展,促使其向孔子认为可欲的方向发展。孔子从没有假定教育可以或应当使所有人都达到他所追求的理想的道德和知识高度。
可是为何孟子提出了“人皆可为尧舜”命题呢?这究竟是孟子确信的一个事实判断,还是孟子为鼓励人们努力上进、提升自己的一种激励?我们今天很多教师和父母也常用诸如“天才在于勤奋”这类言辞来鼓励学生,并更多针对的是那些不太聪明更谈不上天才的学生。我并不断言孟子是在“忽悠”人。读者完全可以将孟子的这句话视为他对人性的判断,因此是一个哲学命题。但有大量证据表明,孟子并不真地认为人人皆可以为尧舜,否则他为什么要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呢———这显然不是尧舜的行为。不仅如此,孟子更用修辞分类的办法把拒绝其理想的人,例如那些“无父”或“无君”的人,视为“禽兽”(《孟子·滕文公下》);用道德维度的界定把对手开除出他的道德化的“人”的范畴。这种战术从修辞学上来看,从辩论术上看,颇为有效;但若是坚持从生物学角度理解人,那么事实就是,孟子承认,并非人人都可以达到儒家倡导的理想高度。而正是依据了这一逻辑,孔、孟的人性观也才可能在荀子那里发展成一种近似人性恶的理论,强调法律的作用在于“明分使群”(《荀子·富国》),教育的作用在于“化性而起伪”(《荀子·性恶》);并因此成为了,至少在一些思想史家看来,法家的导师或先声。
五、人性的实践维度
认识人或人事并非目的,也不只是为了个人的自我完善,重要的是要影响和改造世界。在这一点上,中国先秦各家其实是一致的,即使看似主张消极无为的道家也不例外———想想老子的“无为则无不治”。( 原文为:“使夫知者不敢弗为而已,则无不治矣。”(《老子·三章》))各学派的人性观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各家的社会实践观。至少与墨家、法家的社会改造理论相比,基于儒家的人性观生发的社会实践理论不仅更现实、更人性,有足够的涵盖面,而且没有降低其规范性。
儒家强调从自己开始理解人性,“推己及人”是认识论,却可以是、并很容易导致实践论。如果我能做到,那你一般也应当能做到。自我反省中发现的我的问题也许不只属于我,它完全可能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论语·子罕》;《论语·卫灵公》)这样的判断并不一定完全是孔子个人经验观察(“见”)的结果,更多是他对自身的反省。而如果推己及人成立,那么我个人克服欲望和诱惑的手段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有普遍意义,我个人的自我完善方法也可能为他人所采用。
但“性”只是相近,因此儒家最终把认识和改造自身的任务交给每个人自己,鼓励他们自我提升和自我选择,却不硬性规定他应提升到什么程度。这与过于相信人性提升的墨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另一层面上这又与不相信人性提升、只相信利益驱动的法家形成了鲜明对比。可以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作为一个例证。在这里,儒家认为人不可能如同法家和墨家认为的那样,仅仅基于利害关系或是“兼爱”这两种意义上的爱无差等,对自己的双亲如同对待他人的双亲一样,人总会更多关爱自己的双亲,这是人性的现实一面。但儒家并不认为人性就到此为止,基于推己及人,儒家希望每个人从敬爱孝顺自家老人中获取一种想象力和情感包容力,甚或一种习惯,进而敬爱和孝顺其他老人。但儒家也没有规定究竟该如何具体对待其他老人,没有规定一个必须达到的目标,事实上是把这一切都留给了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