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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儒家的人性观

  

  由此切入也有可能。因为,即使是伟人,也不可能一天到晚说着高度抽象概括的哲学命题,他们的日常言论一般都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在《论语》或《孟子》中,除少数全称判断外,大多是有条件的,只是因语境,往往省略了这些条件的表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后人可能重构并考察这些条件,从中发现其中隐含的关于人性以及其他的理论前设。例如,简单的一个“因材施教”的命题,背后就有一个关于人的学习和认识能力和/或偏好不同的判断或前设,一个关于人性某一维度的判断。由于没有论敌,并不刻意论争,这些日常生活中的评论更容易流露出非理论化的、较少修辞的个人看法,更多反映言说者的真性情,反映其实际持有的人性观。


  

  本文的主要目的却不是开拓理解孔、孟人性观的研究方法,我有更务实的法学理论追求。首先,在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中基本不讨论人性问题,尽管任何法律理论都可能直接或隐含地涉及对一般人性的理解判断,因为人性永远是法律制度的一个基础,并构成制度效果的边界。我试图借此在法学研究中引入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其次,中国法学界有些学者在分析、批评中国传统政法制度和政法思想之际,往往认定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前设是儒家的性善论,认为性善论导致了中国传统政法制度重视贤人政治、德治、教育,不重视法治。他们还(错误地)认为,西方的法制实践和法律理论的前提是性恶论。这种理论观点显然错误,错误在于它假定一个社会的政法制度或理论都是从某个天才或伟大学派的假定、概念或命题中严格演绎出来的;一旦前设错了,之后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就会出问题。他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追求真理,发现真理,让真理战胜谬误,从正确的理论基础上发展现代法律制度,毕其功于一役。这种唯理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战略,反映了知识者的狂妄,其产品也注定是意识形态,而不是言之成理的法律理论,更不可能产生良好且可行的政治法律制度。


  

  这类观点其实完全没有证据(历史材料)支撑。历朝历代,再伟大的开明君主或重臣,甚或恰恰是那些伟大开明的君主或重臣,那怕嘴上说着人性善,也没有谁真的按着这一假定治国理政。只要看看各个朝代的军队、暴力、严刑峻法就可以了。而如果任何朝代都不是依据人性善假定治国理政的,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又能说儒家的性善论是中国传统政法制度的理论前设呢?


  

  于是,法学界有了一种更为流行的表述:“儒表法里”、“儒法互补”或“儒法并用”。( 这一点在中国法律史学界是一种共识。许多历史学家也持这种观点,参见许倬云:《从历史看领导》,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3页;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247页。)这些说法并不等同,它们是从不同视角描述或概括了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和实践。但描述和概括本身不是理论;甚至是否认了理论。“表里”、“并用”或“互补”的说法只承认两者一体或同在,但没有指出为什么两者可能一体或同在。由于放弃了探讨儒表法里现象的理论逻辑,隐含地也就否认了儒家(或法家)本身作为一个有解说力之理论的可能性。这就很容易导致对“儒表法里”等概括的政治伦理解说,即这完全是历代统治者的权谋或欺骗。这进而必然导致历史虚无主义,把中国学术带入恶性的道德主义循环。要突破这个循环,就要真正从智识上理解,必须使儒家成为一种理论,足以解说这种看似完全不能兼容的现象,本文力求重构的儒家人性观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


  

  但本文也针对近代以来一直存在、却长期边缘化的另一种我认为同样不太切合实际的努力,即过度强调中国思想文化、特别是儒家在本质主义层面上的独特和伟大,试图用儒家的“精华”来重建现代中国文明,以增强中国社会的软实力,以期对人类有更多的思想、文化和文明贡献。[2]我个人同情也赞同这种追求。但从思想方法上,这类努力与上面贬斥儒家的观点有一致之处,即同样试图在本质主义和基础主义层面强调儒家文化与所谓西方文化的不同,包括在人性观上。在学术上,作为一种言说策略,适度的标新立异有时难免甚或必要;只是夸大了,就会出问题。因为这隐含的是某个文化传统有更多错误,或某些人比较傻;而这样一来,东西方又如何沟通?各种源自地方性的知识又如何可能成为天下之公器?


  

  有比较和参照才能有鉴别,才便于理解。因此,以儒家的孔、孟为核心关注,本文对墨、道、法家的人性观也会有适度涉猎。我试图通过比较表明,在这四派学说中,儒家学说对人性的理解(而不是分析和阐述)是最经验和现实的,而并非先验的和理想的;也因此,传统中国政治法律制度更多体现了儒家思想决非偶然———不是因为孔孟的人格或思想本身的伟大,而是首先因为他们对人性的理解深刻和现实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建议的可行和有效。


  

  本文注意利用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对“人性”的一些研究发现,试图在现代社会科学的传统中重新解读儒家的一些看似与人性无关实际有关的判断。我以此表明,哪怕表述和论证差别很大,其实儒家与西方现代学术对人性的经验考察结论并无根本区别。而如果这一点成立,那么中、西学的沟通就是可能的;执着于概念术语上的差别来演绎、强调中西人性观乃至政治法律文化的区别,其实是误导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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