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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犯罪论三要素学说的定位思考

  

  (四)定位思考


  

  由上可知,在犯罪论三要素中,有责性要素所起的作用,在于将犯罪的认定与刑事上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行为是否符合有责性要素,应以行为人是否应当为其行为承担刑事上的法律后果为依据。只有当行为人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或有认识可能性,且可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选择时,其行为才可能成为一种终极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犯罪论三要素学说的最后宗旨才会得以全部完成。从这一意义上说,有责性要素的定位在于:它是从个人责任的层面去探讨何种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由于这种责任表现为一种刑事上的法律后果,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也就是表明行为人是否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上的法律后果。


【作者简介】
赵国强,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日本学者历来将“Tatbetand”译为“构成要件”,所以在日本刑法理论中,没有“犯罪构成”这个概念,而只有“构成要件”的概念中国大陆刑法理论界也一直沿用“构成要件”的表述。
转引自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5页
同上注。
同上注。
同上注。
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页。
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 131页。
同上注,第389页。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当然,至于为什么说是对法秩序的破坏,或者说为什么是危害了社会,理论上有“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等不同观点。
由此可见,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将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排除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外,无疑是不科学的,这种犯罪构成理论之所以存在着明显的弊端,成为一种毫无生气的、表面的、机械式的理论体系,与此有着很大的关系。
阻却违法性的紧急避险是相对于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而言的。只有当行为人保护的权益大于被牺牲的权益时,才有可能构成阻却违法性的紧急避险,故称之为符合经济性原则。
但也有学者认为,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被阻却违法性,乃是因为“欠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弗兰兹·冯·李斯特著,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何秉松校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同前注,大冢仁书,第372页。
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第4版,成文堂1994年版,第314页。转引自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5页。
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90~491页。
同前注,大冢仁书,第372页。
同前注,张明楷书,第189页。
有人认为,责任能力也是主观的范畴,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显然是建立在主观责任概念基础之上的事实上,行为人是否达到责任年龄,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这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而非主观的东西。
参见蔡墩铭:《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2009年版,第193页。另外,此种三要素观点也可参见李斯特著,施密特修订:《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徐久生译,何秉松校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目录部分”。
同前注,大冢仁书,“目录”。在该书中,作者将违法性认识视为责任的故意和责任的过失(第389 ~ 394页)。另外,此种三要素观点也可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目录部分”。
川端博:《刑法总论》,余振华译,甘添贵监译,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页。
同前注,马克昌书,第474页。
有些日本学者将故意和过失分为两种故意和过失:一种是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另一种是责任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其实,所谓责任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就是讲的违法性认识的故意和过失。
同前注,马克昌书,第475页。
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构成犯罪的情况。
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如《德国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澳门刑法典》都对此有明确规定:对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欠缺违法性认识的,按故意犯罪处理,但可减轻处罚;对有正当理由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则阻却责任,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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