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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犯罪论三要素学说的定位思考

  

  应当指出,自贝林格之后,在德国刑法理论中,贝林格提出的关于构成要件客观性的观点也受到过质疑。比如,德国学者麦耶尔认为构成要件虽然是记叙性的、客观的,但从法律意义上看,构成要件中显然可以包括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但麦耶尔同时又认为,这些主观要素还是应当从构成要件中排除出去。即便是原来坚持构成要件客观性的德国学者,其本身也对构成要件的客观性产生过疑惑。比如,德国学者施求别尔就曾经说过,“过去自己对犯罪构成的看法,显然是走极端了。根据我过去对犯罪构成看法的阐述,连我自己也不认为都是犯罪构成。”[5]又比如,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同样作过反思,“一定的违法结果,通常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行为违法性的某种主观(属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的)根据,即:(1)某种故意,或(2)某种意思表示,也往往属于犯罪构成。行为的外部特征,永远属于犯罪构成。”[6]不过,尽管受到质疑或反省,在德国刑法理论中,构成要件的纯客观性学说始终占据着通说的地位。


  

  (二)构成要件的属性之争


  

  关于构成要件属性的分歧,即关于构成要件能否包含主观要素的争议,在日本刑法理论界表现得尤其激烈。可以说,在现代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日本学者对构成要件的纯客观性学说的反思最为深刻,也最为彻底。正因为如此,在今天的日本刑法理论中,构成要件的纯客观性学说已不再成为通说,众多日本学者所持的观点是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学说。


  

  比如,在日本刑法理论界,小野清一郎可以说是构成要件主、客观统一性学说的代表者,他所著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书对日本刑法理论的发展影响颇深。在此书中,小野清一郎尽管认同德国学者贝林格关于构成要件也是“犯罪类型轮廓”的观点,但他同时指出,“构成要件不仅是违法类型,而且也是责任类型”,[7]而包含在责任中的主观性的东西,既属于构成要件,也属于责任。日本学者大塚仁在其《刑法概说(总论)》一书中也指出,“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应该限于客观的和记述的要素,但是,这种立场在今日几乎不受支持。既然构成要件行为是以作为物理性和社会性存在的行为为基础而确立的法观念,其中,当然应当包含主观的要素和一定的规范性要素。”大塚仁认为,在刑法规范中,“把行为外表的、客观的一面规定为构成要件的内容的,称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把行为人内心的、主观的一面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称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8]据此,大塚仁将故意和过失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为行为人对行为事实的故意和过失,此类故意和过失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第二种是行为人对违法性意识的故意和过失,此类故意和过失属于责任的要素。[9]


  

  (三)构成要件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


  

  综上所述,关于构成要件属性的分歧主要反映在德国和日本两国刑法理论界,构成要件的纯客观性说乃是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而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说在日本刑法理论界则占据着主导地位。笔者认为,犯罪论三要素学说中的三种要素虽然相互联系,但事实上每一种要素都有其特定的自身定位。如果我们从构成要件在犯罪论三要素学说中的自身定位考察,得出的正确结论只能是构成要件主、客观统一性学说。主要理由如下:


  

  1.构成要件只有包括主、客观要素才能符合法律规范的内容。由于在犯罪论三要素学说中,构成要件作为第一个要素,它反映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要准确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一关就是法律关,也就是看该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者,视为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不符合者,就不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质而言之,构成要件该当性作为一种法律层面的要素,其该当与否的根本依据是法律规定;既然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依据是法律规定,那么,毫无疑问,判断构成要件的属性究竟是纯客观的,还是包括了客观和主观两种内涵,关键要看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否包括了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如果在具体犯罪的法律规定中只包含了客观要素,那我们就可以说构成要件的属性是纯客观的;反之,如果法律规定中既包含了客观要素,也包含了主观要素,那就不能说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而应当说是主、客观两者兼而有之;否则,法律规定中有主观的内容,而构成要件中却不包含主观的内容,构成要件又怎么会符合法律规定呢?既然不能符合法律规定,又哪来的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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