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死刑案件再审的启动程序进行改造。为此,就要对作为死刑案件再审程序依据的刑事审判监督的启动程序进行改造。第一,取消法院主动启动死刑案件再审,使法院成为真正的居中裁决者。由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和具有随意性,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因此,未经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原审被告人申请再审,法院不能自动进入再审程序审理已经生效的案件,而只能被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或原审被告人的再审申请,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再审。第二,限制检察机关启动死刑案件再审,并对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理由做出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同样的规定。因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可能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所以应明确区分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并以此为基础,允许检察机关提出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抗诉,而在提起的时间和理由等方面限制检察机关提出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抗诉。第三,建立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使当事人的申诉权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法律应对申请再审的主体、再审申请的管辖、申请再审的理由、申请再审的期限、审查再审申请的期限以及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在这一程序中,对当事人申请死刑案件再审的有关程序,如受理申请再审的法院与审判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法院对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再审的审理程序等方面做出特别规定。
再次,对死刑案件再审的审判管辖进行改造。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再审的审判法院应为做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高级法院再审。由于再审是以原生效裁判为审理对象,若由原审法院再审,就好比病人充当自己的医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再审可能推翻原审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若由原审法院再审,就等于自己犯的错误自己来纠正,在现在实行错案追究制的形势下,再审的结果与原审法院及其审判法官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由原审法院再审,其纠错的效果不能不令人产生怀疑,尤其是对那些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此外,规定由做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审,还可避免出现二审生效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再审的情形。因此,我们建议,除最高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以外,其他任何死刑案件的再审,均应由做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负责受理;最高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可指令异地高级法院再审:一是本院受理的死刑再审案件较多,影响及时审判的;二是由原审地的高级法院再审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样规定,就可使死刑案件再审只能由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负责,从而提高死刑案件再审的公正性和质量。
【作者简介】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彭辅顺,单位为湖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1]这从河北高攀抢劫杀人案中可见一斑。高攀因抢劫杀人被河北某中级法院判处死刑。高攀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裁定执行死刑。在被押赴刑场立即执行时,高攀认为判决书上年龄有误,说自己未满18周岁,不应被判处死刑,提出“一定要家里人申诉”。执行机关听后暂时未对之执行死刑。可是,几天后,就在高攀家人以及辩护律师向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反映情况,要求对高攀年龄作进一步鉴定时,高攀却已被执行了死刑。(枪下留人后高攀再被处死刑,年龄谜团无定论.http://cn.news.yahoo.cm,2004-04-19.)此后其家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申诉。
[2]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上发布的《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进行了分析,发现全国各级法院收到申诉材料406369件,而以审判监督程序收案的数量只有51617件,其收案数占申诉数比例仅为12.7%;而其中以审判监督程序收案的刑事案件收案数占整个以审判监督程序收案的各类案件收案数的比例又只有约7%。可想而知,死刑案件的再审启动更是难上加难。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96.
[4]谢佑平,万毅.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3):75.
[5]王锡三.
民事诉讼法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335.
[6]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4.
[7]姚剑波.终局性规则下的利益平衡——关于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0,(4): 368.378.
[8]赖宇,董琳.论一事不再理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5):128.
[9]陈卫东.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113-120.
[10]法国刑事诉讼法典[Z].余叔通,谢朝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5.
[11]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30.
[12]赵永琛.国际
刑法约章选编[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741. 张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再思考[J].法学评论,2003,(4):34.
[13]姜小川.西方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J].法学杂志,1998,(2):13.
[14]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84.
[15]陈瑞华.刑事再审程序研究[J].政法论坛,2000,(6):104.110.
[16]刘少军.关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法律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2):78.
[17]万国海.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之检讨[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75.
[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J].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