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事不再理原则价值取向的演进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能够延续至今,并在现代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乃至于规定到国际文件之中,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源于它能随着时代的进步,刑事诉讼理念的更新及其价值取向的变化而不断彰显新的价值。
回溯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国家对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法官对案件做出裁判即产生既判力,不能再次诉讼。对于这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绝对化,有的学者从神明裁判制度中寻找其根据,认为在神示证据的神明裁判制度下,法官所作的裁判被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谁也不会怀疑其真实性。既然刑事裁判是真实的、正确的,当然不能对已裁判的案件重新审理,更不能更改刑事裁判。若就统治者为维护裁判的权威而言,这种看法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从诉讼中产生出来,可能并非是因为当时人们对裁判的确信无疑,而是在于国家对诉讼经济的追求。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社会经济条件所带来的司法资源极为有限,国家为追究犯罪而进行刑事诉讼不得不首先考虑所要投入的司法资源。如果案件裁决后重新审理和判决,必然付出过多的司法资源;而一审终审制的推行,因程序节俭而带来的诉讼经济,恰恰可为国家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诉讼经济就成为当时一事不再理原则基本的价值取向。
然而,到了近现代,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普遍确立,并走进国际人权公约,主要不是因为它的诉讼经济价值,而是因为它的人权保障价值。人权是指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含义广泛,既包括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包括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这里的人权保障侧重于指前者。因为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专门活动,直接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追究错误,误将无罪作有罪追究,或将轻罪作重罪追究,或者是对被告人重复追究,都是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侵犯。而这种对人权的侵犯实际上有损司法的正义性。因此,法治国家都注重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来防止司法权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而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个追诉权有限行使原则,恰恰有利于抑制追诉权,防止司法权滥用,所以彰显人权保障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发现:
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近现代国家中普遍确立是以人权理念为背景的。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特权的斗争中,产生了现代意义的人权理念,并获得了迅速发展。当时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的思想对人权理论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人权理念的影响渗透到刑事司法领域,就是促使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和新的诉讼原则的形成。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出现在本质上可以说是人权思潮和人权活动结出的硕果。”由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抑制审判权滥用、防止司法专横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有利于贯彻人权保障精神,因而受到人们的关注,并被赋予了保障人权的新内容。也由于刑事法律保护个人权利方式的特殊性和刑事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人们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为人权思潮所推动,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人权保障的原则得以走进一些国家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