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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

  

  最后是被告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如果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裁判的,法庭应当决定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如果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由双方进行辩论的,可以决定恢复法庭辩论。[9]


【作者简介】
李长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注释】但也存在例外,例如,英国的上诉就包括一种“重新审判”的类型,控辩双方可以给出新的证据和给出新的辩论理由。参见麦高伟等主编:《英国刑事诉讼程序》,刘立霞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8页。
日本学界的通说认为,控诉审的结构是事后审,但撤销原判、自行审理的是续审。参见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页。
欧陆国家传统上第二审采行复审型态,事后审仅在第三审上诉时有适用,因而所谓的上诉理由,即指第三审的上诉理由。参见黄朝义:《刑事第二审构造及其未来走向》,载《月旦法学》2007年第4期。
参见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89条
例如李庄案的第二审。
如成都孙伟铭案。
参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刑终字第24号裁定书。
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范(2006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参考文献】{1}黄朝义.刑事第二审构造及其未来走向[J].月旦法学,2007,(4).
{2}张丽卿.刑事诉讼法理论与运用[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
{3}[美]弗洛伊德·菲尼,[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岳礼玲.一个案例,两种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390.
{4}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46.
{5}[德]托马斯·魏根特等.“德、美、日比较刑事诉讼制度研讨会”专题演讲暨座谈记录[J]。法学丛刊,2000,(177).
{6}[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04.
{7}[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1.
{8}[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9}[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册)[M].丁相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10}[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M].董璠舆,宋英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11}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龙宗智.论书面证言及其运用[J].中国法学,2008,(4).
{13}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J].法学研究,2004,(2).
{14}林劲松.我国侦查案卷制度反思[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4).
{15}刘长.厅长10年洗冤录[N].文摘周报,2011—03—01.
{16}张有义.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面临六大难题[N].法制日报,2008—01—06.
{17}孙长永探索正当出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5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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