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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

  

  二、我国刑事二审证据调查的主要特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二审应当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刑罚量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又规定,刑事二审实行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司法实践中是什么情形呢?对此,笔者研究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中国法院网、中国刑事辩护网和全国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2011年公布的200多个案例,认为,我国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我国刑事二审在构造上以事后审为主,兼具续审的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即“依照一审的程序进行”,但是,刑事二审又同时奉行“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原则。实践中也有两种做法:一是完全照搬一审,不管是抗诉案件还是上诉审的案件都对案件进行重复的审理;二是庭审主要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11}不过,刑事二审完全对案件进行重新(重复)审理的比例比较低,主要适用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6]绝大多数的刑事二审还是就一审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


  

  二审法庭通常首先说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列明一审中确认的证据。二审法庭的典型用语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以上事实,由公诉人、辩护人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接着,由上诉人陈述上诉意见、辩护人陈述辩护意见,并可提出新证据;其后,检察官陈述检察意见,也可提出相关证据。在一审判决后发生的新情况,二审法院也会进行审查,并作为二审裁判的依据。例如,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二审法院可以酌情从轻改判。[7]控辩双方由此形成二审的争点;然后,二审法庭逐一对上诉意见、辩护意见、抗诉意见进行审查,审查是否有证据证实,或者评判与查明的事实是否相符合,以决定是否采纳。相应地,二审法院的典型用语为:“关于上诉人上诉称……,经查,……(列出案中相关证据,以证明上诉理由不成立)”。或者是,“虽然上诉人辩解……,但其辩解无证据证实或不能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最后,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一审中被判定的行为进行评价,并对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和程序进行评判,表明二审法院对上诉理由和抗诉理由的态度,在此基础上,作出二审的裁判。


  

  因此,我国刑事二审的构造为“事后审为主、兼具续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当事人化的改革方向和发现真实的职权主义传统。当事人化的改革注重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因此重点审核上诉理由和抗诉理由是否成立,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则仅作一般性的审查。此外,二审法官在发现真实的义务之下,显然不可能拒绝对新证据的接收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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