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
李长城
【摘要】刑事二审的不同构造决定着证据调查的不同特点。我国刑事二审在构造上以事后审为主,兼具续审的性质。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具有书面性,主要方式是印证,强烈的职权性特征使被告方的证据相关权利缺乏保障。应当强化我国刑事二审的开庭审理的类型,设置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规则,确立证据调查的“三方作业”模式,规范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程序。
【关键词】刑事二审;构造;证据调查;印证;出庭
【全文】
证据调查是刑事审判的核心工作,刑事二审与刑事初审存在差异。那么,刑事二审应当如何进行证据调查?什么因素决定着刑事二审证据调查的模式?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如何操作的?上述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对于解决我国刑事二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我国刑事二审中证据调查程序的规范化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刑事二审的构造与证据调查
刑事二审是对不服初审判决提出的司法救济,对初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纠错功能。英美法系国家的上诉主要就法律问题进行审理,[1]在刑事二审进行事实审的主要是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实行三审终审制,上诉分为第二审上诉和第三审上诉,其中第二审是事实审,第三审是法律审。
在理论上,刑事二审的构造可以分为三种,即复审、续审和事后审。复审是指刑事二审重复与第一审相同的审判程序,二审法院基于自己进行事实认定和量刑的目的来调查证据,可以称为“第二次的第一审”。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刑事二审的构造皆属复审,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事二审也沿用复审制。续审是指刑事二审延续一审判决的审判程序以及各种诉讼资料,而补充新的证据资料的审判方式,可以称为“继续的第一审”。复审和续审的审判对象是刑事案件,二审对案件进行再度审判。事后审的审判则并非针对刑事案件本身进行审查,而是主要针对上诉理由,审查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妥当与否。{1}上诉法院依第一审的证据材料来认定自己是否会为同样的判决,如果完全相符,则将上诉驳回;如果认定事实相同,但量刑不同,则自为判决;若认定事实和量刑都不同,原则上应将原判决驳回,由一审再行审理。{2}有的国家刑事二审以事后审为原则,兼具续审的性质,例如,日本的控诉审。[2]
(一)复审的证据调查
职权主义诉讼制度下,从侦查至上诉为止,自始至终,其所关心者及所审判之对象皆以“案件”为主。从侦查开始,持续地累积案件之记录与诉讼资料,在审判之层级上,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断地监视与监督下级第一审法院之审判活动,以展开整体之刑事裁判。换言之,上诉审亦系就案件加以审理,同时亦藉由本身之审理形成心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