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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

  

  三、完善我国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程序


  

  在继续深化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式”审理方式改革的征程上,针对我国刑事二审证据调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结合刑事二审证据调查的一般法理,应当对我国刑事二审的证据调查程序进行合理的完善。


  

  第一,强化刑事二审的开庭审理。应当针对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实际原因,逐个加以解决,以强化刑事二审的开庭审理。首先,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改为“除了经济特别贫困、路途特别遥远的地区,刑事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二审合议庭认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是在1996年针对我国地域辽阔、二审开庭审理的条件不同作出的变通性规定。随着这些年我国经济的发展、技术手段的完备和审理条件的完善,很多地区的法院都可以做到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至于有极少数地区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院、高级人民院距离相当远的地方,可以作变通处理,适当减少二审开庭的情况。当然,开庭审理的形式可以视情况、条件不同而作变通,包括远程电视直播开庭实况。其次,对于二审法官担心二审普遍开庭审理会增大工作量的顾虑,其实如果适当规范了刑事二审的程序,也不会增加太大的工作量。如果二审开庭审理避免了机械地按照一审的程序从头再来一遍,而是重点针对争议问题审理,那询问辩护人、被告人、公诉人有没有不同的意见,没有的话就予以认定。对一审判决认定且控辩双方无异议,二审法庭认为清楚的事实不再进行法庭调查。这样做,既能够兼顾旁听公民了解全部案情,又能够做到只拿出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对证据较多、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在庭审前进行控、辩、审三方沟通,明确争执的焦点,通报新证据的情况等。{11}


  

  再次是重点调查二审有争议的问题,法庭只就这一部分事实、证据或者适用法律的争议问题进行审理。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审判长先概述有争议的事实,接着询问被告人上诉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有何异议,然后审判长分别询问检察员、辩护人有无各自支持所认事实、所持意见的证据需向法庭出示,并告知“一审庭审时未出示的证据应出示,一审庭审时已出示的证据只需向法庭简要说明证据的种类、来源和证明的事项。”对一审庭审已出示的证据(组)无异议的不再质证。审判长在检察官、辩护人分别出示证据后,询问辩护人、检察官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控辩双方申请法庭传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由申请方先进行主询问,经法庭许可,再由另一方进行质询。经法庭许可,控辩双方可以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进行补充询问。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适时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发问,并可适时传唤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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