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什么有些侦查认识活动是证明活动
(1)证明活动的特征
何谓证明?《现代汉语词典对》对“证明”的解释有三个:“①用可靠的材料或事实来表明或判定真伪对错;②可用来证实的材料;③以若干判断为根据,断定另一个判断为真的思维形式……证明必须遵守推理的规则。”[21]解释②所指的“证明”显然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那个“证明”;解释③对我们要讨论的“证明”来说也不全面,但还需要它;解释①最能说明“证明”作为一种活动的外在特点,但是无法说明“证明”的内在特点。如果把①和③结合在一起颇能说明什么是证明。即证明是以可靠的事实、命题为依据,按照推理规则,断定某个命题是否为真的过程。
对于证明,我们通常认为是包含着证实的。然而,也有人认为它们不同,比如金岳霖认为:“证实,照我们这里的说法,是求然的活动,证明是求所以然的活动:前者是求识底确切,后者是求懂底清楚;前者是求所识底实,后者是求所明底理”[22]。但他又承认“也许实际上这两种活动常常联系在一块”[23]。尽管证实和证明可能不同,但是二者又常常不可分:证明中有证实,证实中又有证明。为了不至于引起混乱,所以,在此处不对二者进行区分。
那么,证明活动有什么特征呢?
证明活动是离不开推理的,但并不必然需要证明主体的感觉和知觉。证明需要两个东西:一是前提,二是推论方式。只有前提和推论方式二者的结合才能形成一个证明,缺少二者任何一个都不能形成一个证明。但是二者相比,推论方式更重要一些,“就证明说,推论方式比较重要些,因为它是普遍的工具”[24],说推论方式是“普遍的工具”,则意味着它是任何证明都必须借助的东西。在证明中必须有推理方式的存在,就意味着证明是离不开推理的。但是证明活动并不必然需要证明主体的感觉和知觉:对于特殊命题的证明来说,其作为前提的命题必须至少有一个是通过感觉知觉而获得的;对于普遍命题的证明来说,无需任何感觉知觉获得的命题作为前提。
证明活动的目的不是求“新知”,而是为了用确切的理由来支持或反驳结论。对进行证明的人来说,不管得到的结论是否是“新知”,他的目的不在于获得新知;而是为了说明,在什么条件下,他所赞同或反对的意见是成立的或是不成立的,而这个条件只要他认为是“确切的”即可。比如,如果我要告诉别人“老张是上海人”,那么“老张是上海人”对我来说是不是“新知”并不重要,因而也不是我所要追求的;我只需要追求老张为什么是上海人,而只要我认为使“老张是上海人”成立的条件是“确切的”就行了。所以,“(证明的)目的不在得新的知识”[25]。至于,证明中是否能得“新知”,或者证明所得实际上是否是“新知”,那是另外的问题,这里说的只是证明的目的而已。
证明活动只能针对命题来进行。证明需要前提、推论方式,最后得到的是结论。而前提、推论方式、结论三者的存在形式只能是命题,不能是其他形式。尽管我们常常说“某物是某事的证明”,然而,实际上我们在无意中已经形成了关于“某物”、“某事”的命题,从而把关于“某物”的命题用来证明关于“某事”的命题。虽然,命题可以代表人、事、物和规律,但命题却不是人、事、物和规律本身;虽然,证明活动是为了对人、事、物和规律有所知,但离开了命题就根本不存在证明。
(2)有些侦查认识活动是证明活动
这些侦查认识活动包括:对侦查假设、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的证言进行核实的活动等等。
首先,这些侦查认识活动是以推理为工具的活动,但并不必然需要侦查人员的感觉知觉。前面说过,人们对侦查普遍的映象是,侦查活动须臾不可离开推理,这话对有些侦查活动来说是对的。比如,犯罪现场中的一具尸体上,有一处枪伤,侦查人员判断这是近距离射击形成的枪伤,这一判断是通过推理得来的;因为,尽管侦查人员并没有看到当时的射击情况,他看到的只是枪伤,但是他知道近距离射击形成的枪伤的特征,而这一枪伤具有这些特征,因此他判断这枪伤是近距离射击形成的,得出这一判断的过程就是推理过程。又如,通过多个证人的证言,判断某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虚假的,因为,侦查人员发现多个证人的证言是一致的,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却与证人的证言不一致;这样一个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过程,也是离不开推理的。实际上,在侦查认识活动中,只要是对已知现象寻求解释原因,或者对已有判断寻求支持理由,或者核实某一陈述,这些活动都需要推理。这些推理有时并不需要侦查人员的感觉知觉,比如通过多个证人的证言来核实某一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尽管这需要推理,但不需要以侦查人员自己的感觉知觉为基础;而在对犯罪现场、被害人、物证等所具有的现象进行解释时,就必须以侦查人员自己的感觉知觉为基础,比如前面关于射击距离的判断,则需要以侦查人员的感觉知觉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