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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上)

论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上)


杨立云


【关键词】侦查认识活动;本质
【全文】
  

  侦查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这是侦查学界公认的观点。实际上,这一观点是对侦查活动本质的一种概括,然而,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又是如何的呢?对此问题,只有少数文献有片言只语的论述。既然,侦查活动是认识活动,就必须要探索侦查认识的规律;而探索侦查认识规律的首要任务,则是探讨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要探讨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则必须要说明:侦查认识的对象是什么,侦查认识活动实际上是什么活动,侦查认识活动与相关的认识活动有何区别?


  

  一、侦查认识的对象


  

  刑事诉讼认识的对象是犯罪事件或者刑事案件,人们认为:“一切刑事案件都是过去发生的不能重演的事件”[1];而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因而似乎可以得出结论:既然侦查认识的对象也是犯罪事件,那么这些犯罪事件也“过去发生的事情”,或曰历史事件。Ralph F. Turner教授就指出:“犯罪侦查就是对过去事件的重建”[2]。这一结论当然没有错,然而却是不全面的。因为,从侦查实践来看,启动侦查的模式的差异决定了侦查认识的对象是否是“历史事件”。启动侦查的模式一般分为两类:被动(reactive)模式和主动(proactive)模式。被动模式,是指警方对公众对犯罪的举报做出反,应而非自己发动侦查并发现犯罪的侦查启动模式,它主要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进行侦查;而主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机关针对已知的犯罪组织将要实行的犯罪计划采取的侦查行动。[3]可见,两种发起侦查的模式的重要区别是,前者主要着眼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而后者主要着眼于正在或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发动侦查的两种模式在侦查措施上也有区别:前者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现场勘验、讯问、询问、搜查等;而后者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电讯监听、跟踪、内线侦查等等。从侦查方法上来看,现场重建则是典型的被动侦查模式中的侦查方法,而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则是典型的主动侦查模式中的侦查方法。可见,不同的侦查模式中侦查认识的对象是不同的,仅仅根据刑事诉讼的认识对象是刑事案件而且是过去的事件,就得出侦查认识的对象也是仅仅是过去的事件这一结论,那么这一结论是不全面的(但就整个刑事诉讼来说,认识对象是过去的事件,这并没有问题)。而应当说,侦查认识的对象既有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又有正在发生的犯罪事件,或者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接下来我们看看这些事件有何特性以及这些特性对侦查认识活动的影响。


  

  (一)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特性及其对侦查认识活动的影响


  

  1.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是不可重现的


  

  所有的事件都有特殊性: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发生,都有特定的事件参与者,都有特定的发生与发展的过程和结果。如果仔细研究一个事件,哪怕是最简单的事件,我们都可以发现在这个事件中包含了许许多多特定的因素。比如,“一个苹果掉在牛顿头上”,这是个事件,在这个“简单的”事件中包含了这样一些复杂的因素:时间(某天)、地点(苹果树下)、人物(牛顿)、何物(苹果)、物体如何运动(下落)、结果如何(掉在牛顿头上)、苹果是何颜色(红色)、牛顿是否戴帽子(可能没有)、当时是否有风(可能没有)等等。如果我们有耐心的话,我们还可以把这个事件的中的构成因素继续分析下去。正是这些错综复杂的因素,共同构成了一个事件——“一个苹果掉在牛顿头上”,从而使该事件具有特殊性。而所谓的特殊性,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属性。事件有了特殊性,则意味着事件不可被重复。“你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新的水流不断地流过你的身旁”,“太阳每天都是新的”[4],这是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的名言。赫拉克利特的名言不仅说明了世界运动变化的特点,其实还说明了任何事件都有特殊性以及不可重复性。


  

  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当然是事件,它当然也有特殊性,当然也就不会重复出现。尽管这个世界上天天都在发生性质相同的犯罪事件,但是我们不可能找到完全相同的犯罪事件。就算是同一人在同一地点但在不同时间犯下了两次杀人罪,也不能说这是杀人事件的重现。其实,不但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不会重复发生,就是将会发生犯罪事件如果真的发生了,也不会重复出现。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不可重现性对侦查认识活动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它的特殊性使侦查认识活动成为可能;二是它的不可重现性给侦查认识活动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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