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知,目的活动是“认知—意志的结合(conigitiv-volitiver Komplex)”的活动。既然侦查认识活动既具有认知特点,又具有意志特点,而且这两个特点在侦查认识活动中贯穿始终,并互为促进、互为阻碍。因此,这是典型的“认知—意志的结合”的活动,那么,侦查认识活动无疑就是目的活动。
再来看侦查认识活动为什么可以是策略活动。[17]
侦查认识活动中常常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参与,当侦查人员面对他们时,他们便与侦查人员形成了“至少有两个有目的的行为主体”的格局。在这个格局中,侦查人员的目的和他们的目的基本是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希望掩盖犯罪事实,而侦查人员希望揭露犯罪事实;被害人希望自己的损失得到挽回,希望犯罪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受到惩罚,而侦查人员希望犯罪人按照法律的程序接受惩罚;证人可能希望通过自己的作证证明自己是个好公民,也可能是为了向侦查人员提供帮助,而侦查人员希望从证人的证言中发现犯罪线索;等等。
因此,这些“有目的的行为主体”,会各自根据对方的决定做出自己的决定,同时又会使自己的决定影响对方的决定。比如,当侦查人员试图通过讯问查明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时,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决定通过伪造身份证明、虚假供述等手段阻止侦查员查明其身份,而这一决定反过来又会让侦查人员决定变换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手段;当侦查人员试图通过询问来了解被害人的受害程度,被害人可能为了将来获得足额赔偿而故意夸大损害的程度,而反过来,如果侦查人员发现被害人在夸大被害程度,则他会决定采取反驳来证明被害人夸大了被害程度;当侦查人员试图通过询问证人是否亲历了犯罪事件的发生,证人可能会为了竭力表明自己的感知是正确的,而把本不可能感知到的状况描述为自己可以感知到的状况,而如果侦查人员发现他的话不准确,便可能会决定用一些实验来验证他的感知,比如用辨认的方法来验证他对犯罪嫌疑人的感知是否正确;等等。
我们已经知道,策略活动是产在“至少有两个有目的的主体”的活动中的,而且他们彼此把对方的决定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他们把对方的“期待”列入自己的“行为效果的计算范围”。而侦查认识活动中,只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参与,那么侦查人员和他们都会彼此根据对方的决定做作出决定,尤其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这种倾向更为明显。可见,这种至少双方参与的侦查认识活动,明显具有策略活动的特征,因此,侦查认识活动可以是策略活动。
可见,侦查认识活动实际上必然是目的活动,还可以是策略活动。所以,我们认为侦查认识活实际上是目的活动和策略活动。实际上,对于过去发生的犯罪事件来说,侦查认识活动作为单纯的目的活动更多一些,而策略活动少一些。而对正在和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来说,侦查认识活动作为单纯的目的活动少一些,而策略活动更多一些。
(二)侦查认识活动实际上是由发现活动和证明活动所组成
1.为什么有些侦查认识活动是发现活动
(1)发现活动的特征
《现代汉语词典》对“发现”一词含义的解释是“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18]这一解释指出了发现的途径和方法,即“经过研究、探索”(途径)和“看到”或“找到”(方法),也指出了发现的结果,即“事物或规律”。该解释对发现的途径、方法、结果的定义是准确的,但对结果的限定,即“前人没有看到的”,却并不全面。实际上,前人所看到过的事物或规律,被后人看到或找到之后,这一过程同样可以被称为“发现”。比如,“小张把钱藏在柜子里,后来被老李发现了”,尽管“钱”(事物)是被老李发现的,但在他之前,小张是知晓的。又如,圆周率最初是由中国古代数学家刘徽最初开始计算的,后来由祖冲之父子进行了更加精确的计算,一千多年后,德国数学家奥托也计算出了圆周率,尽管在奥托发现圆周率之前中国人已经知晓圆周率了,但是奥托对圆周率(规律)的计算工作仍然被称为“发现”。其实,只要发现者本人对自己所发现的东西“不曾知道”,这种活动就可以称之为发现。实际上,《现代汉语词典》对“发现”一词的定义,仅限于科学上的“创新性发现”。
尽管《现代汉语词典》对“发现”一词的定义不够准确,但是,它暗示了发现活动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