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具有特殊性,侦查认识活动才是可能的。因为有了特殊性,才使甲犯罪事件就是甲犯罪事件,而乙犯罪事件就是乙犯罪事件,甲和乙不会完全相同,从而侦查员才能够根据甲犯罪事件的构成因素去认识甲犯罪事件,而不会根据乙犯罪事件的构成因素去认识甲犯罪事件。试想,世界上真有那么一些犯罪事件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侦查员如何区别他们,进而又如何认识它们呢?因此,如果要侦查认识活动能够进行下去,其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所有的犯罪事件彼此都是不同的。
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不可重现性,给侦查认识活动带来了困难。因为,对过去发生的事件的认识是特别困难的。历史学家卡尔·贝克尔明确地指出:“史学家不可能展现某个事件的全过程,即使最简单的事件也不可能”[5]。卡尔·贝克尔的意思其实是,要把历史事件全部的构成因素都“搬回”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此,要认识它也是困难的。金岳霖先生也指出:“表示历史的特殊命题是不容易证实的”[6]。在这里,所谓的“表示历史的特殊命题”就是指对某一具体历史事件进行判断的命题,所谓的“证实”就是用一些方法或途径来说明“表示历史的特殊命题”实际上是否表达了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历史事件既然存在于现实的彼岸,所以,要说明“表示历史的特殊命题”是否表达了历史事件的本来面目,就必须把历史事件通过一定的途径“展现”在现实中,那当然是困难的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的犯罪事件和历史事件同属于过去,那么对表示已经发生了的犯罪事件的特殊命题的证实,也同样是困难的。
2.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具有不变性
已经发生了的犯罪事件是不会改变的:虽然已经发生了的犯罪事件是由人的行为所产生,但是,犯罪事件一旦发生,无论如何也是改变不了的。侦查员可以用很多方法去发现、证实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但是发现、证实犯罪事件的方法、手段本身并不会改变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任何一个微小的细节。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和其他任何事件一样,都与特定的时间、空间相联系,所以,谁也无法使此时此地发生的犯罪事件,变为在彼时彼地发生的犯罪事件,“在一个地方发生的事体我们不能搬到另外一个地方发生”[7]。尽管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世间一切皆变,但是,唯有任何已经发生了的事件是不会变的。
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不变性对侦查认识活动的影响也有两个方面:一是它也使侦查认识活动得以可能,二是侦查活动认识活动本身不会造成犯罪事件的改变。
不但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特殊性给侦查认识活动创造了条件,使侦查认识活动得以可能;而且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不变性也给侦查认识活动创造了条件,也使侦查认识活动得以可能。尽管世间万物皆有运动变化,但是实际上,任何事物都必须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至少是不太显著的变化,我们才能认识它们。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不但会在一定时间里保持不变,而且永远不会变,哪怕是一丁点也变化也不会发生,所以,侦查员有充分的时间去发现犯罪事件。试想,如果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能够发生变化,那么,我们发现的甲犯罪事件就可能会变成乙犯罪事件,那么我们究竟发现甲犯罪事件没有呢?我们发现的犯罪事件究竟是哪个犯罪事件呢?这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的不变性,还决定了任何侦查认识活动都不会造成犯罪事件本身的改变。不管侦查员如何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如何对知情人进行访问、对案情如何进行分析,已经发生了的犯罪事件,仍旧是那样,它不会因为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措施而改换了面目。它和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不同,下面我们会知道,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由于侦查活动的影响,它可以发生改变,但是,已经发生的犯罪事件不会因此而改变。
(二)正在或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的特性及其对侦查认识活动的影响
从认识原理上看,正在发生的犯罪事件是事件,理论上没有争议;但是,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是否是事件,理论上还不太确定。可是,侦查实践中,确实有针对将会发生的犯罪活动而进行侦查活动的情形,主动发起侦查的侦查模式针对的对象中有一部分就是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所以,不承认有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似乎也是不妥的,至少与侦查实践不相符。
本文不将正在发生的犯罪事件和将会发生的犯罪事件的特性分别进行讨论,其理由在于,就对侦查认识的影响来说,其特性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