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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上)

  

  二、侦查认识活动实际上是什么活动


  

  探讨一个特殊活动的本质,办法之一就是看这一特殊活动能够还原为什么活动,或者看这一活动属于到哪些有一般性的活动。比如,我们认为侦查活动的本质是认识活动,那么,侦查活动就是特殊活动,而认识活动就是一般性的活动。回答“侦查认识活动实际上是什么活动”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看侦查认识活动实际上属于哪些一般性的活动。那么,侦查认识活动到底属于哪些一般性的活动呢?


  

  (一)侦查认识活动实际上是目的活动和策略活动


  

  1.什么是目的活动和策略活动


  

  目的活动是“通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有效的手段和恰当的方法,行为者实现了一定的目的,或进入了一个理想状态。核心概念是在不同行为可能性之间做出的决定”[11]。哈贝马斯认为,目的活动(行为)是“认知—意志的结合(conigitiv-volitiver Kompl ex)”的活动(行为),在目的活动(行为)中,“行为者一方面可以培养起对于实际存在的事态的意见,并通过感知传达出来,另一方面则可以形成一定的意图,以便把理想的事态付诸实现”。[12]对前一方面来说,必须要面对这样的问题,即“行为者能否成功地让他的感知和意见与世界中客观存在的事物一致起来”[13];对后一方面来说,则必须要面对另一问题,即“行为者能否成功地让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事物与他的愿望和意图吻合起来”[14]


  

  策略活动是“如果把其他至少一位同样具有目的行为倾向的行为者对决定的期待列入对自己行为效果的计算范围,那么,目的行为模式也就发展成为策略行为模式”。[15]也就是说,策略活动是至少两个行为者参与同一竞争事件,他们要达到不同的目的,这时,他们的目的活动就转化成策略活动。“策略行为至少需要两个有目的的行为主体,他们一边把其他行为者的决定作为准绳,一边又对其他行为者施加影响,以此来达到其目的。”[16]也即,策略活动中,活动主体的决定是相互影响的。


  

  目的活动和策略活动是有区别的:其一,它们的主体数量不同,目的活动主体数量不定,而策略活动主体数量至少是两个;其二,目的活动不一定是处于竞争事件中,而策略活动一定处于竞争事件中。目的活动和策略活动的联系:策略实际上是由目的活动转化而来的,且策略活动是目的活动的特殊情形。


  

  2.为什么侦查认识活动是目的活动和策略活动


  

  先看侦查认识活动为什么是目的活动。


  

  首先,侦查认识活动的认知特点是不言而喻的。很明显,在侦查认识中首先要解决的大问题是,通过各种侦查方法和侦查措施,侦查人员是否能够让他的感知和判断,与作为“客观世界”之一部分的犯罪事件相“一致起来”。比如,侦查人员必须要弄明白:他所勘查的现场是否就是犯罪现场;他所观察到的痕迹是否就是犯罪人留下的痕迹;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据现场的状况、痕迹的鉴定分析以及相关证言分析,所推测的犯罪过程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等。如果侦查认识活动中不解决这系列的问题,侦查认识活动就不是认知活动。


  

  其次,侦查认识活动又是有意志特点的。也就是说,在侦查认识活动中,侦查人员有“愿望”和“意图”:侦查人员是希望通过各种侦查措施、方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为刑事起诉和审判做准备。所以在侦查认识中,要解决的另一大问题是,通过侦查认识活动,使一些“理想事态”——“案情被查明”、“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等等——能够“付诸实现”。当然,在侦查认识活动的每一个细节性步骤中,都可能存在侦查认识主体的意志特点的。比如,在讯问中,侦查人员希望犯罪嫌疑人能说真话;在观察、发现现场痕迹时,侦查人员希望能够辨别出哪些痕迹是犯罪人留下的痕迹,哪些是无关人员留下的痕迹;甚至在现场拍照时,侦查人员也希望自己拍摄的照片更为清楚、客观、准确等等。


  

  最后,侦查认识活动的认知特点和意志特点,在侦查认识活动中随时共存,它们既相互促进,又可以相互阻碍。比如,如果侦查范围的划定准确,那么实现找到嫌疑人的目标就更容易些;而如果找到嫌疑人这一目标实现了,那么对证实侦查范围的划定是否准确来说减少了困难。这便是二者相互促进的情形。又如,侦查范围的划定不准确,那么便会给实现找到嫌疑人这一目标带来困难;而如果找不到犯罪嫌疑人,那么对证实侦查范围划定是否准确来说,又增加了困难。这便是二者相互阻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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