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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基本范畴

  

  (二)根据证据内容的分类


  

  1.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根据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或信息来源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前者又可称为原始证据;后者亦可称为复制证据、传来证据或传转证据。另外,传闻证据也是与派生证据词义相近的概念,尽管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等同。在我国的证据学理论中,原生证据和原始证据是同义概念,派生证据与复制证据、传转证据或传来证据的含义也基本相同,只是表述的角度略有不同。但是,派生证据或传来证据不能与传闻证据混为一谈。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派生证据或传来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包括言词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例如,一个足迹的模型和一个文件的复本都是派生证据或传来证据,但是不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可以说是派生证据或传来证据的一种。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就是以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也就是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称作旁证。


  

  3.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内容对事实主张的证明功能和作用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顾名思义,本证就是本方的证据,反证就是反方的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凡是支持一方的事实主张能够成立,证明该主张之事实存在的证据,就是本证;凡是证明一方的事实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该主张之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就是反证。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本证和反证的表现形式略有不同。例如,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就是本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反驳控诉主张的证据,即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则是反证。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各自事实主张的证据,都属于本证;而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就是反证。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诉讼争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以一般而言,凡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就属于本证,而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则属于反证。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同一个证据在证明诉辩双方事实主张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同时具有本证和反证的属性。换言之,一个证据对这方的事实主张来说是本证,对另一方的事实主张来说就属于反证。


  

  综上所述,证据的基本范畴是证据法学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明确相关范畴的含义和关系,不仅有利于证据法学理论的发展,而且有利于证据法律制度的完善。诚然,笔者的观点或有偏颇,但只要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笔者便深感荣幸了。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2),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769页。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95页。
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2页。
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7),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年级,第644页。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第16页。
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第49页。
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第49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218页。
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102-111页。
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参见《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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