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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基本范畴

论证据的基本范畴


何家弘


【摘要】证据的基本范畴是一个亟需研究和梳理的问题。本文重点讨论了证据功能与证据价值、证据属性与证据特征、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证据形式与证据内容等范畴的含义和关系。


【关键词】证据;范畴
【全文】
  

  由于语言习惯的变迁和外来语言的影响,我们使用的与证据有关的语词呈现出“多而且乱”的状态,例如,证据的功能、证据的意义、证据的作用、证据的价值、证据的分量、证据的效力、证据力,以及证据的证明价值和证明力等众多语词就具有相似或相近的含义。人们都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喜好使用这些语词,难免出现语义含混、模糊、乃至混乱的现象。语词是概念的表现形式,语词的混乱既能反映出概念的模糊,也会进而导致概念的模糊,二者具有互为因果的效应。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语词进行清理和规范。


  

  一、证据功能与证据价值


  

  所谓功能,即功效和效能[1]。证据的功能,就是证据的功效和效能,也可以称为证据的意义或证据的作用。价值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指某个特定物品的有用性,以及转让该物品时对其他物品的购买力,也可以用于法律事物。[2]由于证据的“有用性”主要体现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所以证据的价值就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量,也可以称为证据的分量或者证据的证明价值和证明力。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证据的生命力在于证据价值。证据价值又称为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意义和作用。不同种类的证据,其证明价值有强弱之分,基本上可以分为绝对证据价值、相对证据价值和无证据价值三种”。[3]


  

  证据的功能和证据的价值是证据法学中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一方面,证据的功能和证据的价值是两个相似概念,都与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明作用有关;另一方面,二者的含义又有差异,前者抽象,后者具体,前者宏观,后者微观。具体来说,证据的功能一般是就证据的整体而言的;而证据的价值则往往是就证据的个体而言的。证据的功能是不能量化的,甚至也不能区分大小;而证据的价值是可以区分大小的,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量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功能的具体化。由于笔者在下文还要具体阐述与证据价值有密切关系的证据效力问题,所以在此主要讨论证据的功能。


  

  如前所述,证据的功能又被称为证据的意义。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国人非常喜欢使用“意义”一词。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无论大事小事,都要讲“意义”,以至于这个词的使用似乎有些“滥”。受这种语言习惯的影响,我国的证据学者也很喜欢使用“证据的意义”的说法。


  

  笔者并不反对学者对“意义”的偏爱,也不反对人们使用“证据意义”的说法,但是总觉得就具体内容而言,使用“证据的功能或作用”的说法更为贴切或更为朴实。所谓意义,本指事物所包含的思想和道理,后引申为事物的作用和价值。[4]例如,我们可以说,“研究证据问题是很有意义的”;也可以问“研究证据问题有哪些意义”;还可以说“证据对于诉讼活动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我们把“证据的意义”作为一个命题的时候,就容易让人感到有些费解乃至别扭,因此我们就需要将其解释为“证据在司法或诉讼活动中的意义”。笔者在主编《新编证据法学》的时候,就使用了“证据的功能”的概念。[5]还有些学者也使用了证据的功能的说法。例如,齐树洁教授在其主编的《英国证据法》一书的第一章就讨论了“证据的司法功能”问题。他指出:“英国的审判过程中生成的法律问题包括:权利主张和控诉所使用的实体法问题、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有关证据的产生和作用问题,以及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法庭对事实考虑的正当性问题。证据的司法功能也包括对附属于裁判本身的一些必要问题做出的决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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