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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基本范畴

  

  4.证据的法律性。如上所述,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法律事务中的证据,不是其他领域内的证据,因此它应该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事务中的证据,从狭义讲仅指诉讼活动中使用的证据;从广义说则还包括仲裁、公证、监察、行政执法等活动中使用的证据。但非法律事务中使用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性。近年来,证据的法律性或合法性是我国证据法学领域内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一派学者认为,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或者说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特征;另一派学者则认为,证据不必具有合法性,或者说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特征。[10]其实,证据的法律性与合法性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证据具有法律的属性,并不是说证据一定是合法的。合法性是法律性在一定法律制度下对证据之具体要求的体现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如上所述,证据特征是证据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证据的上述基本属性都应该有相应的特征表现。具体来说,证据的客观性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主观性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证据的可误性或虚假性;证据的证明性表现出来的特征是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证据的法律性表现出来的特征是证据的合法性或非法性。由于证据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所以证据既有真实性的一面,也有可误性或虚假性的一面。证据的这种双重属性和两面特征,正是证据问题之复杂和审查证据之困难的根源。笔者以前曾撰文专门论述过证据的真实性和虚假性问题,[11]这里不再赘述,而主要讨论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特征与证据的合法性或非法性特征。


  

  1.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特征。事物之间的证明作用是以事物之间的联系为基础的。有联系才能证明,没有联系则不能证明。因此,证据的证明属性就表现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即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特征,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然而,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很难用语言描述的概念。正如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所指出的:“……相关性实际上是一个很难用切实有效的方法界定的概念。相关性容易识别,但却不容易描述。”[12]关联性既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也是法律事务中采纳证据的基本标准。证据的关联性是针对具体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而言的,因此必须在具体的案件或争议中加以确定。例如,在具体的诉讼活动中,人们可以把证据的关联性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证据的关联性了。证据的关联性可以有很多种表现形式,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也可以有很多层次,因此,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证明力才有所不同。


  

  2.证据的合法性或非法性特征。如上所述,证据具有法律属性,而这种法律属性具体表现为法律事务中使用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证据表现为合法的,有些证据表现为非法的。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或非法性特征。合法性或非法性是证据的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规定性。虽然证据的基本功能是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在制定证据合法性规则的时候,我们不能仅仅考虑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还要考虑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把证据的合法性规定为诉讼活动中使用证据的基本要求,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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