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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证据与证明标准

简论刑事证据与证明标准


李忠诚


【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什么是证据,与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进行的审查判断并不矛盾。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证明标准而非证据标准。坚持客观真实标准,坚持客观真实的可知性,尽可能地追求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要求的犯罪构成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更有利于防止疑案,减少错案。
【关键词】证据;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
【全文】
  

  目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有人对证据的概念提出了质疑,认为证据需要查证属实,所以在查证前不能叫证据,只能叫证据材料。还有人将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混用,把本是证明标准说成是证据标准,还有人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了质疑,主张采用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对此,笔者不揣浅陋谈些意见,就教于同仁。


  

  一、关于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证明的手段,只有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才能完成证明任务。所以,我们对证据应当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目前,关于证据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一步几种观点:(1)事实说。“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认为证据是指在诉讼上具有查明案件真相之作用的事实。[1](2)根据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证明的依据。用已知的事实,证明未知的事实。已知的事实是证据,未知的事实是证明对象。[2](3)方法说。认为诉讼证据是法官确认案件争议事实的方法,即法官确认案件事实是通过诉讼证据这一形式实现的。[3](4)原因说。认为诉讼证据是法官确信某种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原因,是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因素。代表人是英国的边沁。(5)结果说。认为诉讼证据是待证事实举证和调查的结果。(6)证明说。认为诉讼证据是指依据已知的资料来对待证事实予以证明。(7)信息载体说。证据是蕴含了证据信息的物质载体,这种载体要么是人要么是物。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都不是证据,而只是证据信息,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是证据,都属于人证一类。而物证、书证都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勘验、检查都以物质现场或人体(包括尸体)为对象,而“笔录”仅是对现场或人体某些含有证据信息的物品、痕迹的保全、提取的记录;鉴定结论也是以被鉴定物为对象所作的科学分析,带有保全固定证据的性质;视听资料无疑也是以视听物品的存在为前提,即使“电子证据”这种数字化的证据信息,也是以计算机及相关系统的物质存在为条件的。因此,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也都不是证据,只是证据信息,通常说的物证、书证以及勘查的现场、人体及被鉴定的物品等都是物证。由此得出,证据种类(即法定证据形式)只需规定两种,即人证和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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