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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证据与证明标准

  

  二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认为做到”。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侦查终结证明标准表述不同的是,侦查终结是法律强调或者要求所要达到的程度,希望侦查机关努力做到。而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则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和自行补充侦查中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后的主观判断——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这里的“认为”体现了公诉者对证明标准的理解和把握,体现了公诉者的审查结果和支持公诉的决心,体现了公诉者对侦查机关按照法律要求的“应当做到”的认同,体现了还要接受法庭的裁判的心理状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与“犯罪事实清楚”只是表述不同,没有本质的区别。


  

  三是审判阶段的“确认做到”。即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判查明的结果——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此时证明标准是对侦查机关的“应当做到”和检察院“认为达到”的最终确认。经过三个阶段的证明活动,三次把关,由“应当做到”到“认为达到”直到最后确认,反映了公安、司法人员的认识过程,特别是审判阶段,定案的证据要经过法庭调查、查证、质证,使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得到查证属实,达到了证明标准,完成证明任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体现,是我国法律的科学确认。这对于引导公安、司法人员客观全面、深入细致、及时准确收集证据,防止公安司法人员主观擅断,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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