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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证据与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不能将客观真实标准与法律真实标准对立起来。事实上,两者有共同的基础,因为法律真实也承认证明标准要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不能以主观想象为基础。只不过“对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的必要条件,这些主客观的必要条件,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这种证明要达到程序法要求的程度,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法律规定的定罪的标准,从证明角度看,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真实标准也承认这一证明标准,更确切地说法律真实标准就是强调的这一标准,而客观真实标准,恰恰是从这一标准出发来论证的,所以,不能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当然客观真实标准与法律真实标准,在追求案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认识论的基础不尽相同,客观真实标准强调事物的可知性,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法律真实标准,强调事物是可知的,也是相对的,但作为诉讼活动的认识是要尊重法律程序的。其实,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并不否认尊重程序和法律规定,只是强调客观真实是可以认识的,同时也不否认是有条件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违反这些条件,或者不具备应有的条件,案件的客观真实就不能查明。这种条件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由此可见,无论客观真实标准,还是法律真实标准,都承认案件有查不清的情况,即都承认疑案的存在,问题是在如何防止疑案和减少疑案方面,哪种证明标准更有效?笔者认为,坚持客观真实标准,坚持客观事实的可知性,尽可能地追求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满足法律要求的犯罪构成的条件和程序性条件,更有利于防止疑案,减少错案。虽然法律真实标准与客观真实标准都不否认标准的客观性,但对待能否达到真正的客观真实的心里状态不完全相同。前者强调相对性,后者强调绝对性或者不断接近性。这两种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的中影响和引起的后果肯定会不尽相同。


  

  (二)确定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在证明理论中明确证明标准,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诉讼理论,而且对于公安司法人员更好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查明案件真相,达到证明标准,完成证明任务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不仅要研究,而且要把它转化成公安司法人员自觉掌握和运用的理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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