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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

  


  

  在这四种形态中,迁徙自由权的实现程度依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在下文中,笔者试图以迁徙自由权为中心,具体分析这四种关系形态。


  

  首先是绝对迁徙自由权的关系形态。在这个充满全球化和人权口号的时代里,国家主权遭到越来越多的人的置疑和否定,“阻碍个人自由”、“道德意义上的武断”、“武断割裂地球”的观点相继而来。而欧盟的产生更让那些追求一体化的人们欢呼雀跃,他们庆贺国家正在被跨国的空间和结构所替代。他们甚至期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超越主权的逻辑会延伸到更多的地区,乃至整个地球村,创造无主权的世界社会,并且通过世界公民的身份,让人民拥有绝对的迁徙自由权。然而,事实胜于雄辩。在当今这样一个强调文化、种族、宗教和政治差异的世界里,边界、传统的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依旧具有更多的道德意义。安全、社会和文化保护常常在更小规模的国家里才能得到更好地实现,从而促进个人的发展。这不禁让我们感叹:第一种关系形态所显示的世界公民因主权和边界的消亡而获得绝对迁徙自由权的情况,只能是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的乌托邦式的构想,纯粹的迁徙自由权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这正如美国学者汉娜·阿伦特所说:“实实在在客观存在的自由总是受到空间的限制。对于一切消极自由中最伟大、最基本的迁徙自由来说,尤为明显。国家领土边界或州邦的城墙是理解并保护着人们在其中能够自由迁徙……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真正的行动自由是普遍有效的自由。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可能只蕴含在平等之中,而平等本身决不是一个普遍有效的原则,而是只能限制性地在空间范围内适用。”{8}(p461-462)


  

  相对而言,后三种关系形态才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其中,第二种更是当下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之间普遍存在的关系形态。上述的美国公民正是基于国家主权而得到在其界限内的近乎绝对的迁徙自由权。其实,在《欧盟宪法条约》诞生之初,我们总免不了将它与当年的《美国联邦宪法》作比较,甚至于将美国作为欧洲未来的标签。但是,当年在北美所创建的是一个有同种语言的、没有历史包袱的新国家,而欧洲是民族国家的起源地,每个国家背后都有丰富的历史,语言不同,传统有别,民族特性各异。正如本文所述,就经济一体化而言,虽然欧洲并不逊色于美国,但欧洲在政治、文化和民族认同方面的难度要远胜于美国。在欧洲,国家主权和国家公民身份将长期发挥主导作用。


  

  就第三种关系形态而言,它属于介于国家主权正向作用与反向作用[44]之间的一种形态。正如欧盟所表现的,虽然各成员国委托给欧盟一些有限的主权力,欧盟也借此机会在成员国之间极力营造类似于美国的几乎绝对的迁徙自由权,但是,面对欧洲政治精英追求高度一体化的理想和普通欧洲人对欧盟认同程度的脱节,欧盟新出台的《尼斯本条约》删除“宪法”名称,采用更加模糊的语言,以及对全民公决投票方式的放弃等种种迹象表明:欧洲精英们正在向现实妥协。由此,欧盟因为缺乏主权,还没有成为欧洲人的基本安全和文化认同的主要的保证人和提供者,欧盟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目前也不可能得到比在美国这样的主权国家范围内更全面的保护。但是,他们为营造绝对的迁徙自由权所做的努力使得欧盟公民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外国人。


  

  至于第四种关系形态,则是基于国家主权对边界以外非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产生的破坏性作用,而导致的对外国人迁徙自由权的更为有限的保护。它是相对于前几种关系形态,个人迁徙自由权得到保护的最为有限的一种情况。而基于自然层面的人权因素,外国人还是在国家主权界限内获得了那仅仅只是最为有限的保护。在上文中,美国对外国人的做法即是如此。它也是迁徙自由权与主权和公民身份三者在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形态。只是因各国人权发展程度不同,外国人在不同国家中得到的迁徙自由权的保护也会存在差别。


  

  综上述分析,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彼此依赖的共生关系。在现实社会中,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之间成正比例关系,即国家主权的正向作用和国家公民身份的因素越多,个人享有的迁徙自由权就越全面,反之,就越有限。而摆脱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来追求绝对的迁徙自由权还只是一种法学家追求的理想境界。由此,目前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依旧是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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