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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

  

  (一)美国:美国公民身份为主、州公民身份为辅


  

  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的规定,美国公民身份授予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取得国籍的人,以及那些在国外注定要成为美国公民的人。凭借美国公民身份,这些人同时也是他们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换言之,美国公民身份是每位美国人都具有的基本身份,在保持相同的联邦公民身份的同时,州公民身份可以充分自由的转变,各个州不能完全排除他州的公民。因为美国公民权利的建立是以主权为基础的,所以,联邦公民身份可以享有最充分的迁徙自由权。


  

  但是,美国主权对国家边界以外的非公民产生相反的作用力,它可以完全排除那些没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人,破坏他们的自由和权利。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条款”,就是依据一个人的美国公民身份来提供在他州居住的权利和获得该州福利的权利。而且,表现美国排外主义的典型案例——西村Ekiu诉美国案——也可以有力地证明这一点。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公认的国际法格言,即每个主权国家拥有好像主权所固有的权力,出于必要的自我保护,必须禁止外国人进入其自治领地,除非符合那些看起来适合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他们进入。”[39]


  

  当然,这并不是说美国主权剥夺了外国人在美国的宪法保护。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被联邦最高法院解释为,一个国家不可以歧视根据他的或她的非本国公民身份,与贸易、专业和就业相关的合法居住的外国人,除非其地位涉及政府功能或处在我们的政治体制的核心。[40]然而,尽管非本国公民可以得到美国宪法广泛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仍然继续强调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之间的差异。非本国公民被排除在一系列的政治活动之外就可以证明这一点。这些政治活动有:参与各州的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选举,任职,以及从事那些与政策功能有关的的公共事务。这些排除的理由是主权需要保护其政治共同体。[41]


  

  尽管有些学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即本国公民比非本国公民的居民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和特权,相反,他们争辩,永远居留的外国人应当授予包括迁移、居住、工作和美国公民所享有的福利等所有权利。{7}(p9)然而,存在一个美国政治共同体已成多数美国人的共识。该共同体是集合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形成的,而一个主权国家的公民身份是政治共同体自我定义和自我管理的重要方面。正如拜伦·怀特法官在卡贝尔诉查韦斯·萨利多案中所指出的,外国人是那些在这个共同体以外的人,将外国人排除在基本的政府进程之外不是民主制度的缺失,而是共同体在政治上的自我定义过程的必然结果。无论是直接的管理还是通过代表的管理,自我管理是以限定共同体的管辖范围,以及因此限定政府的管辖范围开始的。[42]


  

  (二)欧盟:成员国公民身份为主、欧盟公民身份为辅


  

  像美国公民身份一样,欧盟成员国公民身份是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的。而欧盟公民身份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条的规定,“联盟公民身份应当是国家公民身份的补充,而非替代。”[43]因此,欧盟成员国公民身份更具有长久性,且与美国公民相反,一个人是凭借他的成员国公民身份才成为欧盟公民的。


  

  虽然与美国一样,欧盟也提供了公民身份,保护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但是,凭借条约建立的联盟公民身份的理念毕竟不同于基于主权建立的国家公民身份的理念。依据非本国公民身份,主张权利的人们面对更多的限制,且不能得到基于主权的公民身份可以得到的那样全面的保护,因为给予他们权利的实体不是主权国家。就目前而言,主权能有力地保留自我定义的政治共同体,并且用其掌握的主权来保护该共同体和它的资源、安全和民族意识。无论欧洲法院如何努力营造欧洲意识,试图绝对地保护迁徙自由权,他们也无法否认国家主权和由此产生的国家公民身份的客观存在。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在欧盟的努力下,欧盟公民身份已经不同于外国人的身份了。


  

  五、结论:三者的共生关系


  

  通过美国和欧盟的实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之间存在四种不同的关系形态:(1)在假定的无主权的世界社会里,获得世界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绝对迁徙自由权;(2)在现实中拥有主权的国家里,获得国家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近乎绝对的迁徙自由权;(3)在被委托部分主权力的政治共同体里,获得联盟公民身份的个人只享有相对的迁徙自由权;(4)同样在主权国家里,由于主权的反作用导致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只享有更为相对的迁徙自由权。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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