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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

论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的共生关系



——以美国和欧盟为例

杨小敏


【摘要】宪法对美国公民的州际移民与欧盟公民在成员国之间迁移的不同程度的保护,以及美国和欧盟在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反映上的差异,揭示了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之间的共生关系。三者的共生关系主要表现为四种形态:在假定的无主权的世界社会里,获得世界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绝对迁徙自由权;在主权国家里,获得国家公民身份的个人享有近乎绝对的迁徙自由权;在被委托部分主权的政治共同体里,获得联盟公民身份的个人只享有相对的迁徙自由权;而同样在主权国家里,因为主权的反作用导致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只享有更为相对的迁徙自由权。
【关键词】迁徙自由权;国家主权;公民身份;欧盟;美国
【全文】
  

  一、引言


  

  从自然科学角度而言,由于迁徙是包括人在内的物种的天性和本能。因此,迁徙自由属于人的自然权利。然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从根本上要受制于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迁徙自由除了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自然法则,如生存规则、竞争规则和环境规则等因素影响之外,它还主要受社会性因素的影响,比如,政治、经济、文化、伦理、习俗等。与自然界中的其他物种的迁徙相比,人的迁徙体现了更多的社会性。随着文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多种利益主体的形成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都会对已有秩序产生冲击和影响,从而使这种原本最自然不过的迁徙自由受到来自于国家的干预,政府通过法律或政策对其加以调整和限制。尤其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迁徙自由内涵的丰富和发展,迁徙自由变为身兼经济自由、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等多重属性的权利。[1]现代意义上的迁徙自由得到当代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尽管美国和欧盟都期望通过迁徙自由权[2]的实现来促进共同体的统一,然而,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政治土壤里,迁徙自由权的发展却迎来了不同的结果。在美国,今天的州认同和文化认同几乎不会妨碍美国人的州际移民和州际贸易。除了州内和州外大学学费的差别、不同的专业适合性和个性化的学术研究以外,[3]美国公民一般都能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在州际间工作和迁移,自由地获得州居住权的利益。与之相反,自从欧盟东扩以来,只有英国、爱尔兰和瑞典愿意接受来自新的东欧成员国的工作者。大约45万波兰工作者一直没能在其他成员国成功地找到工作。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媒体已经报道了抵制波兰、拉脱维亚和其他东欧工作者的一些重大事件。{1}


  

  美国公民的州际移民与欧盟公民在成员国之间的迁移所遭遇的不同命运,提出了关于迁徙自由权与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之间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当人们移民寻找美好生活时,严格的边界是否会促进移入本地的人们的迁徙自由?移入地与移出地之间建立联盟与否对移民者的迁徙自由权有无影响?不同的公民身份对移民者的迁徙自由权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移民者不是移入地的公民对他们的迁徙自由权有无关系?……本文通过对欧盟与美国迁徙自由权的不同程度的宪法保护,以及各自在国家主权和公民身份反映上的差异的比较分析,来揭示迁徙自由权与主权和公民身份之间的共生关系,以期对全球化背景下的迁徙自由权的宪法实现有所启示。


  

  二、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一)美国


  

  1.迁徙自由权的确立方式:由宪法判例逐步形成


  

  美国对国内迁徙自由——即州际迁徙——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1776年的《独立宣言》首先对迁徙自由作了概括式规定。《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天赋的不可转让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其中,“自由权”可以理解为包含迁徙自由在内的广义上的自由。{2}(p23-25)或许是因为制宪者们认为,此权利隐含在《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第2款“优惠和豁免条款”[4]之中,或许是他们认为该权利从一开始就是宪法创造更强的联盟的应有之意。因此,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并未对迁徙自由做出明确规定。然而,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和相关的宪法判例确立了对迁徙自由权的保障。1868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其派生的权利之一就是迁徙自由权。而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立对迁徙自由权的保障则是通过几个著名的宪法判例完成的。其中,较为典型的有1969年的“夏皮罗诉汤普森案”[5]、1972年的“邓恩诉布卢施泰因案”[6]和1974年的“纪念医院诉马里科帕县案”[7]。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某些对州际迁徙施加限制的规定予以严格审查,由此确立了州际迁徙自由的宪法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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